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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综合 2020-04-06 09: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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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是指在执行公文行文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不要轻易越级行文。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要越级行文。如无必要而越级行文,就很容易打乱正常的领导关系和工作秩序,使工作出现被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都应逐级行文。如果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2.精简文件,注重效用。行文应本着精简有效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切实提高办文的效率。凡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可采取其他更好的方式处理的事情,就不必行文。3.按照隶属关系行文。(1)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应以隶属关系行文。对于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机关不要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身份行文。如确有必要,可采取平行文或以抄送的方式,送有关部门了解和参考。(2)注意按组织系统行文。政府各部门按照其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也可以向下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党政机关应按系统分别行文,政府部门不宜直接向上级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同样,上级党委也不宜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行文。必要时同级党委和政府可联合行文。(3)具有双重领导关系的机关单位,属于行政问题的,按行政领导关系行文,属于业务问题的,按业务指导关系行文。4.行文应分清主送和抄送机关。一般请示性质或要求对方办理、答复的文件,应主送一个主管机关。只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领导机关共同研究办复的,才可主送两个以上的有关机关。向下级政府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的上级机关,以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可以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5.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尚未协商一致时,不能各自向下行文,以免造成混乱,使下级机关难以执行。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纠正或撤销。6.联合行文。同级机关和部门,在必要时可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7.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一文一事制度,就是一份文件里只能讲一件事情。实行一文一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办理之后也便于文件的分类整理和立卷归档。综上所述,行文关系、行文方式、行文规则保证了信息的畅通,保证了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加速文书运转和处理。因此,行文必须严格遵守行文制度,提高办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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