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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的基本特征

综合 2020-04-05 17: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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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所使用的公文,下面爱看美文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请示的基本特征。

一是行文的单一性。即行文必须是一请一文一事。存一个请示中只能提出请求批准一件事项,或者请示解决一个问题,否则上级机关不好答复。如果是几件事,这必须是与一个具体问题密切相关的几个侧面,同时必须是受文机关能一次给予解决并批复的;一个请示只能主送一个单位,不可主送几个单位,否则“多头”请示就会造成责任不清,谁也不答复,或者同时答复,内容不一致,因而耽误工作。如果确实需要请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级机关,一种办法是另外行文分别请示,另一种办法是必须分清主次,把上级主管单位(一个)和其他上级主管单位用“并”字分开,如“省计委并财政厅、物资厅”,以示区别。有一些请示像踢足球那样,从这个机关踢到那个机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发文者不懂得请示行文单一性这个特点,犯了一文多事、多头请示的毛病。很值得注意。二是时限的急迫性。请示所涉及的事项、问题等,都是没有办理、没有解决的,而且都是急需办理、急需解决的。因为请示的内容范围一般都是:法规、政策等不明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懂得怎样解决;没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统一的原则需要变通;领导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裁决;须经上级审批的项目,等等。这都要等到上级机关的批复后才能办理、实施。不能事前不行文,先斩后奏。请示发出之后,下级都焦急地等待上级的批复。上级接到请示之后,一般也都不敢拖延批复。尤其是在讲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速度的今天,请示对时间性的要求更强,都想尽快地解决问题,开展工作,搞好生产。三是关系的隶属性。请示特别强调必须按照上下级的隶属的直接的关系来进行,即下级机关向隶属的直接的主管的上级机关发文请示,不能向非隶属的机关发文请示。因为只有隶属的上下级机关才有主管和受管的关系,主管机关才有资格、权力给下级机关的请示予以批复。非隶属的机关却没有这种关系、资格和权力,否则就会乱了套,毫无作用。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非隶属的平行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应事先同他们协商,并需在请示中将协商的结果予以说明。若协商的意见不一致,应同时将双方的意见和理由在请示中反映出来,提请上级研究决定。请示是我国目前使用范围较广、频率较高的公文文种之一。但是,有的机关单位对请示的含义、作用和特点缺乏认识,往往以报告代替请示,不用请示,或者把请示、报告混合在一起使用。这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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