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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不毁乡校(批评官员的尺度)书评

评书大全 2020-01-01 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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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宪法课时,老师提出了媒体言论自由与司法裁判之间的问题,由于自己一直欣赏着新闻行业作为这个社会良知的身份,也敬佩着司法声张正义的责任。因此,当二者出现矛盾时,我陷入了困惑。并且那时我所接触到的外界信息似乎已经在向我暗示媒体已经干扰司法太多了,如此下去,司法公正将会受到损害,判决结果也将会成为媒体操纵的结果。我这样想可能是夸大其词了,但是媒体的恣意报道确实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法官在判案时需要考虑民心,不再仅仅依靠事实和法律。对于一个法学生而言,这是一件很心寒的事。

当我打开《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时,面对的是言论自由的话题,好像与我以前思考的问题并无多大联系。但是当我读完此书后,我好像可以理解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了。媒体的不实报道不应该是我担心的事,行业内自有人在坚守职业道德,去规范职业要求,充分发挥记者无冕之王的作用。正如同其他人也会担心司法腐败啊,但是法律界也自有人在默默坚守着。而我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给予媒体更大的言论自由,让各种观点去接受思想市场的检验。正如霍姆斯所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这是法律应该为媒体做的,也是应该为社会进步所做的。

现在能回想起的是本书中以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件为基石,梳理了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程。第一个高潮应该是杰弗逊与麦迪逊在反对亚当斯签发的《防治煽动法》所做的努力,这也让我看到美国在建国之初也需要通过一番斗争才能确立起保护言论自由尤其是发表政见的自由的开国传统。所以也不必大肆赞扬美国是个多么自由的国度,批评我国是个思想多么禁锢,言论多么不自由的国家。两国历史传统不同,在发表痛心疾首的意见之前我们应该明白这一点。

全书的第二个高潮当然是布伦南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确立起的沙利文规则,即只有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的言论才会被排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换言之,只要不能证明对方是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那么起诉对方诽谤胜诉可能性几乎为零。这个判决意见曾八易其稿,足见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内部争论的激烈程度,差一点就不能得到全体大法官的同意,则沙利文规则的效力不会那么强。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南方种族议题需要这一条规则,美国的进步也需要这一条规则。因此,可以说,尽管有些大法官做出了妥协,但是这都是历史必然的结果。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尽管沙利文规则已经确立,但是诽谤诉讼反而越来越多,判决金额也越来越大,公众人物,独处的权利(后来变成隐私权)等一系列概念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关于言论自由边界问题的讨论,法学界与民众从未停止,大家仍然在不断试探与持续思考。

林达曾在《近距离看美国》一书中写到,美国人民拥有的许多看起来非常自由的权利都是花了很大的代价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是如此,许多个人被迫成为公共议题讨论的牺牲品,有些甚至被媒体的闪光灯逼到自杀。当然可以说是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但是死亡总不是一件令人好受的事。

1964年,《纽约时报》副主编马克尔在给韦克斯勒的信件中写到:虽然报社在沙利文案中取胜,但自己却非常忧虑,担心此例一开,媒体愈发缺少责任感,也愈发不受约束。事实确实如此,有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撑腰,许多媒体报道越来越肆无忌惮,民众对于这些财大气粗的媒体集团已经很有怨言了。所以,看似陪审团没有遵从保护言论自由的传统,但是实际上巨额赔偿是在平息公众对媒体的怒火,从长远的角度看,这对于媒体行业的发展无疑是件有益的事(当然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些媒体同仁的牺牲)

也是在这样的诉讼案件中,媒体与公众才逐渐辨识清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个人名誉保护的界线问题。媒体才能更正当地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整个国家思想的交流与解放。

书评写到这里本应结束,但是这本书就像一面镜子,我总想从中挖掘出与我们中国有关的东西。前面我有提到中美两国历史传统不同,政治体制也相去甚远。美国是多党制,不同党派人士需要毫无限制地发表自己的政见,国家也需要公众的批评来遴选出最合适的掌权者。但是中国则不然,中国的国情与美国太不同了,不能想当然地脑子一热,一拍桌子说:我们国家也应该允许绝对充分的言论自由。我很怀疑中国民众是否能承受住得到这个结果所花费的代价。

现在是2018年5月,这个国家好像出现了一双大手在抹去一些东西,同时也好像出现了一些牢笼在困住一些东西。我不赞成盲目地迅速地确立起绝对的言论自由,但是我同意译者在序言里提到的“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能够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过去有南方周末,现在却无法找到这样的媒体角色。

中国法院在现阶段无法拥有美国法院的地位与权力,但是我们需要一步一步努力。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巫法官带给我们的正是这样的希望。他在回答记者提问(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时说道:“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正如译者所说“这是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两千多年后的现代中国,乡校又在哪里?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难道只是装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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