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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术经典人性论全2册大卫休谟著奠定康德三大批判哲学基础 人性的研究来揭示制约

句子大全 2022-09-01 1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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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一节 爱与恨的对象与原因

要给爱与恨这两种情感下个定义,这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因为它们只产生一个简单的感知,而没有任何其他的混合物与构成物。我们也无须根据其本性、来源,原因与所指向的对象试图对其进行任何描述。因为我们现在所探讨的就是爱与恨这两种情感,而根据日常的经验与平常的感觉我们其实对其已经具备了充分的了解。我们在有关骄傲与自卑的讨论中已经发现了这点,此处我们只是将之重复一遍而已。因为这两类情感之间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为解释爱与恨这两种情感,我们不得不先将有关前者的推理过程简要地梳理一遍。

带来骄傲与自卑情感的那一直接对象是自我,或者是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意识到其思想、行为与情感的同一个人;爱与恨的对象是另外一个人,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与感觉。从经验上看,这几乎是不言自明的。我们爱与恨的情感所指向的对象永远是某个外界的可感知的对象;我们平日里所谈到的自爱,与该情感是不同的,它所产生的情绪与由某个朋友或情人所带来的那一柔软的情绪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恨,也是如此情形。我们或许会因我们犯下的过错、做过的蠢事而感到惭愧,但如果不是别人带来的伤害,我们永远不会愤怒或憎恨。

但是,虽说爱与恨的对象往往是自我之外的其他人,但有一点需要说明,那一对象恰当而言并非产生那些情感的原因,或者说单单那一对象本身无法激起那些情感。因为,爱与恨是两种恰恰对立的情感,虽然指向的是同一个对象;因此,如果那一对象同时也是它们的原因,那它同时会产生两个同样力度的对立的情感;而我们知道,爱与恨这两种情感从它们产生之初,便意味着互相消减互为毁灭,如果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就是其原因的话,那这两种情感便无从出现。因此,它们的原因必然与该对象不同。

如果认真考虑下爱与恨的原因,我们就能发现,那些原因是多样的,彼此之间并不具备多少共同点。某个人的美德,知识,机智,判断力,或是幽默感,都能产生我们对其的敬爱与尊重;与之相对的特点便让我们产生憎恨与轻视的情感。我们身体方面的优势,比如美丽,力量,敏捷,灵巧,都能产生我们对那一对象的敬爱与尊重;而与之相对的,便让我们产生憎恨与轻视的情感。同样地,外部条件的优劣,如家世,财富,衣物,国籍与气候的好坏,也相应地产生那两种情感。所有这些对象都是通过其不同的特点从而产生爱与尊敬或恨与轻视。

从那些原因的研究上,我们可以得到有关发挥作用的特质与该特质所寓存的主体二者之间一个新的区别。一个国王,他拥有一座美轮美奂的宫殿,因此受到人民的爱戴与尊重;而他之所以会获得那一爱戴与尊重,di一是因为宫殿的美丽,di二是因为他与那一宫殿之间的所有关系。将这二者中的任何一个移开,那一情感都不会产生;这明显地证明了那一情感所产生的原因是一个复合的原因。

通过我们之前讨论骄傲与自卑时所做的观察,来一一探讨与其相对的爱与恨的情感;虽说这些观察既适用于前者,也适用于后者,但在我看来,这样做未免太过乏味无趣。我们大体上注意到,爱与恨的对象,很显然,是具备情感与思维的某个人;浓浓的爱意,使人愉悦,而满腹的仇恨,使人不快。我们不妨假借于可能性论断来作下面的假设:爱与恨这两种情感的原因往往与一个有思维的对象相关,爱的原因产生一种单独的愉快感,而恨的原因产生一种单独的不快感。

以上两个假设中的di一个,即爱与恨的原因必然与某个人或更确切地说,某个有思维的对象相关,如此才有可能,甚至是完全不容怀疑,会产生那些情感。如果只是从抽象意义上考虑美德与恶行,或者某个无生命的对象上所展现美与丑,或者与我们不相干的di三者的贫穷与富有,所有这些都无法产生任何程度的爱与恨的情感,也无法产生任何程度的尊敬或蔑视的情感;因为它们与我们不存在任何关系。一个人他透过窗户看到在街上行走的我,透过我看到一座美丽的宫殿,而我与之无关:我相信,没有人会相信,那人看待我的方式与看待宫殿的主人的方式会是一样,会像后者一样地尊敬我。

乍一看来,或者这并不明显:感知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些情感的产生而言是必需的;因为,在推移过程中,一个感知与另一感知往往重叠,以至于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二者之间完全不可区分。就好比骄傲与自卑一样,我们很容易将之分隔开来,并证明,这些情感的各个原因单独地产生一种快乐或痛苦;在此处,我们可以看到,研究爱与恨的那几个原因与之前探讨骄傲与自卑的原因的论证方式是一致的。但是为了让这些体系更为充分,具备更为决定性的依据,我暂且不予以这样的研究:同时,我将通过建立于不容置疑的经验上的论点,试图把之前关于骄傲与自卑的讨论完全用于现在的议题之上。

对其性格,或才智,或财富,感到满意的人,他们总是渴望向外展现自己,以期获得世人的爱慕与赞许。很显然,这些特质这些情况既然是产生骄傲或自尊的原因,同时也是虚荣或者渴望荣誉的原因;那些我们zui为得意的特点,往往成了我们炫耀的对象。但是,如果爱与自尊并非来自产生骄傲的、与我们相关或和他人相关的那些特质,那这一论说方式便显得有些荒谬;人们也无法期待他人与自身所有的情绪相互对应。诚然,很少有人可以建立有关情感的精确的哲学体系,或者对其本性与相似性进行任何思考与探索。但是,即便我们在这一点上进展不大,我们在情感体系上也应该不会犯太多的错误;因为我们具备足够多的日常经验与某种预感作为指导,这些使得我们几乎是立马便能自我感知到是什么在他人之上施加作用力。由于是同样的特质产生了骄傲与自卑,产生了爱与恨;而前一种情感,即骄傲与自卑的原因既然可以独立地产生一种快乐与痛苦的感觉,那与之相关、用于证明其真实性的所有论点,必然也适用于后一种情感,即爱与恨,并为之提供同等的证据。

di二节 证实该体系的一些实验

衡量以上那些论点之后,我想,没有人会对我在相关的感知与认知上的推移所作的那一结论提出任何质疑了吧,特别是考虑到这一准则自身是如此简单自然。但是,为了铲除该体系在爱与恨的情感、骄傲与自卑的情感方面可能会产生的任何疑虑,我们不妨在那些情感之上做一些新的实验,顺便回顾一下之前我已提及过的一些观察。

为了将这一想法付诸实施,让我们先作如此假设:假设我与这么一个人一起,我之前与他并无任何恩怨;那现在我便有了骄傲与自卑、爱与恨这四种情感自然的、zhongji的对象。我自己便是骄傲与自卑的对象;而那一人便是我爱与恨的对象。

现在我们便可以将注意力转到那些情感的本质,以及它们彼此所处的位置之上。很显然,此处有四种情感,它们之间既相互关联着、又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好像是一个方形一样。骄傲与自卑,与爱与恨一样;这两组情感分别指向的是同一个对象,前一组情感的对象是自我,后一组情感的对象是某个他者。一边是骄傲或爱,一边是自卑或恨;这种联接便构成了那一方形的对立的两边。就如前面所说的,骄傲与爱是令人愉快的情感;自卑与恨是令人不快的情感。这两组感情之间存在的相似性又构成了一种新的联接,可被视作是那一方形的另外两边。总的来说,骄傲与自卑,与爱与恨一样,它们是由所指向的对象或认知而联结起来的:骄傲与爱,与自卑与恨一样,它们是由所指向的感觉或感知而联结起来的。

接下来,我试图阐述的是:上述的那些情感必然无法具备双重关系,即认知与情感对象的关系,以及感觉与情感本身的关系。关于这点,我们必须借助于实验来说明。

di一个实验。为使下面的那些实验更有条理,我们不妨先假设,在上面我们所提到的那一情况中,即我与某个素无恩怨的人一起;此时某个对象呈现出来,该对象与那些情感中的每一个都不存在任何的认知关系或感知关系。假设我与那人同时观察同一块普通的石头,或者是某个与我和那人都不存在所有关系,而且本身不产生任何情绪、也不带来任何独立的快乐与痛苦的感觉的对象。那很显然,这样一个对象绝不会产生以上那些情感。我们不妨将该对象一一运用于那些个情感上。我们将之先后运用于爱、恨、骄傲、自卑上,这一对象无法刺激起任何一种情感。然后再随意地更换所观察的对象,当然要保证该对象与我或那人都不相关、其本身也不产生任何情绪、也不带来任何独立的快乐与痛苦的感觉。让我们重复这些实验,以大脑所能想象的所有方式来将之一一重复。我们将会发现,自然社会中任何一种物体,在那两种关系缺失的前提下;不管如何安排,处于如何的情形下,永远无法产生任何的情感。

di二个实验。既然缺乏这两种关系的对象无法产生那些情感,我们现在不妨赋予该对象那两种关系中的某一个;然后看看会有什么结果。假设观察一块石头或任何常见的物体,它与我或我同伴存在所有关系;而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便与情感所指向的对象获得了一种认知关系:那显然,先验地考察这一事件,我们注定看不到任何情感会产生。因为,我们的认知的关系是以一种私密的、静态的方式作用于大脑之上;除此之外,根据该对象是属于我们自身还是属于别人,它又以同等的作用力刺激着骄傲与自卑、爱与恨这些对立的情感;而情感的这种对立必然意味着相互毁灭,给大脑不留下任何一种情绪或情感,使之处于完全自在的状态。我们通过经验便可以证实该先验推理正确与否。因此,我们现在便可以得出结论:所有无法独立于情感而产生快乐与痛苦的感觉的物体,即便与我们自身或他者存在所有关系或其他关系,它们必然也无法产生骄傲或自卑,爱或恨的情感。

di三个实验。很显然,单单认知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产生那些情感。那我们现在将那一关系移除开来,代之以感知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对象本身可以独立于情感产生愉快与不快的感觉;但是该对象与我们自身或我们同伴不具备任何所有关系。然后我们观察下这样假设会得到什么结果。正如上一个实验一样,我们先验地考察这一事件。那样,我们便可以看到,该对象与那些情感之间存在某种较为微小且不确定的联结关系。该对象之所以与情感存在力度较为微小的某种关系,是因为这个关系不是一种淡漠的、不可觉察的关系;相反地,它没有认知关系的那些缺点,也无法以同等的力量将我们指向那两种相互对立互相消灭的情感之上。但从另一方面来考虑,我们发现,从感觉到情感的那一推移过程并不伴有任何带来认知的推移的准则;而是正好与之相反,虽然感知之间容易发生转移,但因为对象的变动性,它与产生推移的所有准则相悖;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任何物体只是通过一个感知关系来与情感发生某种联系的话,那它无法成为那一情感稳定持久的原因。衡量这些论点之后,我们的理智从这一类比中得出的结论是:自身可以产生愉快或不快的感觉的物体,如果与我们或他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关系的话,那它可以产生某种自然地属于骄傲与爱,或自卑与恨的心理倾向,并寻求其他对象,以便借助于这种双重关系而建立起这些情感;不过只具备这两种关系中的一个,即便那一关系再如何有优势,它永远无法产生恒常的确定的情感。

zui为幸运的是,上面所有的这些推理与经验和情感的现象是完全对应的。假设我现在与同伴两人旅行于某个陌生的国度,很显然,如果那里景色优美,道路齐整,旅馆舒适,所有这些必然让我们心情快乐。但因为我们假设该国度与我或我朋友毫无关联,可以肯定:它永远不会成为我们骄傲或爱的直接原因所在;因此,如果不将情感建立于与我或我的同伴存在某种较为密切的关系之上的某个对象之上,那我的情绪与其说是一种确定的情感,倒不如说是某种愉快心情的流露。如果那一对象产生的是不快的情绪,那情形也与此相似。

di四个实验。既然我们已经发现,任何物体,如果不具备任何与感知的关系,或者只具备其中的一个关系,便无法产生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的情感;无须更多的实验,我们前面的推理本身便足以让我们信服:这一双重关系对于刺激起这些情感而言是必需的;因为要产生这些情感,必然需要一定的原因。但为了减少可能存在的疑虑,我们不妨重新再做一些实验,然后看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结论符合我们的期待。我先选定一个研究对象,比如美德,该对象可以独立地产生一种满足感:我再假定该对象与我自身存在某种关系;由此发现,这样安排便立马产生了某种情感。那是什么情感呢?与我存在关联且能独立产生满足感(即具备双重关系)的美德,便使我产生了骄傲感。我们对那一美德的认知与我们自我的认知相关,而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自我便是情感的对象所在:那该美德所产生的感觉必然与该情感所产生的感觉相似。为了确定在这一实验中我是否弄错了,我先将di一个关系去除;然后再将di二个关系去除;然后发现,两个关系任何一个一旦去除掉,那一情感也就随之消失,让该对象处于完全的漠然的状态。不过,仅仅如此,我并不满意。我有意进一步地尝试,不把那一关系除掉,相反地我用另一种关系将之替代。假设那一美德只属于我的同伴,而与我无关;然后看看这点变动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我瞬间就感受到了那一情感发生了方向上的转移,它给我带来的,不再是骄傲,而是我对那人的爱;只有在后一种情感上,我们才能看到感知与认知之间的双重关系。下面我还可以重复同样的实验,将认知的关系重新改变,那一情感相应地就成了骄傲,如此重复,又成了爱或善良。通过这些,我完全信服于这一关系的影响,然后我再尝试下其他的结果;我将美德换成恶行,将因前者而产生的愉快感变成因后者而产生的不快感。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结果同样地符合预期。存在于他人身上的恶行,借助于那一双重关系,产生恨的情感;而非爱的情感,爱的情感出于同样的原因,是美德的结果。为继续试验,我再改变认知之间的关系,假设那一恶行属于我。然后呢?我们可以看到,结果必然与前面那种情况一样。所产生的那一情感从憎恨也就变成了自卑。如果再将感知做些变化,自卑的情感又变成了骄傲;如此重复循环之后,我发现我们其实是绕了一大圈,结果还是回到当初zui开始的那一境况之中。

但为进一步地澄清这一问题,我将那一研究对象再予以改变,不再探讨美德与恶行,我转而在美与丑,财富与贫穷,权力与臣仆上做实验。通过改变其关系,这些研究对象的每一个又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循环:不管我们是以如何的秩序展开这些实验,不管是通过骄傲,爱,恨,自卑,还是通过自卑,恨,爱,骄傲;这些实验的结果一点都不会发生变化。确实,尊重与蔑视在某些情况下取代了爱与恨;不过就其本质而言,它们毕竟是相同的情感,只不过处于某些原因而产生了变异;关于这点,我们之后会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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