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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东会上的一句话 董明珠或遭双重处罚

句子大全 2018-12-06 16: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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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1月18日,格力电器股价上涨了0.8%,至收盘价为38.97元。

(5)2019年1月21日,格力电器股价继续上涨,上涨1.31%,收盘报价39.48元。

(6)因“董小姐”的言论,格力股价持续上涨,但投资者心慌了,因为此举会不会发生上市公司股东高位套现离场,剩下的由股民买单的情况?若发生,股民们由此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索赔?一句话,产生了蝴蝶效应,也牵动了众多格力股民的心。

三、事件分析

1、“董小姐”的言论是否构成“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有关“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的业绩言论,早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涉嫌违规。幸亏其言论是在休市后发表,且当晚及时发布业绩预报“紧急救场”,否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当严格守法、谨言慎行,公司税后利润260亿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当然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足以影响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

2、若“董小姐”真的构成违规披露,将面临什么处罚?

借鉴我国“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件,2007年2月12日,时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将“安哥拉项目涉及300亿金额”的消息透露给其他人。最终被证监会认定:2007年2月8日至2007年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罗的行为构成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据此,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给予杭萧钢构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给予罗高峰等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2008年2月4日,相关法院判决,罗高峰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此,杭萧钢构案件落下帷幕。

而“董小姐”的后续情况,将等待证监会和深交所进一步的官方消息。

3、若证监会对格力电器和“董小姐”作出处罚,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能够索赔?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如果证监会真对董明珠和格力电器做出处罚,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索赔。

四、苏清律师提醒

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当严格守法、谨言慎行,任何一个足以影响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合规的披露公告。

“董小姐”的一句话,我很喜欢,“爱国不是用来绑架消费者的,好产品才是”。作为我国制冷、冷链行业的先锋,更应该将产品做到极致,成为大国工匠。

这个世界从来不缺少流量、不缺少噱头、不缺少炒作,只缺一个,那就是“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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