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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男友名买房 分手后对方翻脸…

句子大全 2018-05-31 15: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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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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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你侬我侬、感情融洽,不管是出于婚嫁、投资抑或规避政策限制,“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可一旦感情出现裂痕,分手后的房屋产权究竟属于谁呢?今天的主人公小黄就是一个单纯的女生,谈婚论嫁时毫无考虑付出一切,谁知分手后,却换来了渣男的无情背叛…

小黄大学毕业后,为了工作方便,一直在市区里租房生活。2017年,小黄认识了大学校友小周,两人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初,两人决定走向婚姻的殿堂,他们和许多准夫妇一样,开始为婚礼而积极准备,其中就包括选购一套婚房。但小周的父亲正好生病了,前后花了不少钱,买房压力巨大,小黄表示自己也再想想办法。

周末,小黄和小周看完房后,都特别满意。但在看房时,小黄听销售人员说,如果她在老家有房的话,要在市区里再买一套房,可能会承担更高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权衡再三,小黄决定,房子只写小周的名字,可以避免承担更高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自己再拿出一部分存款先付40万首付,把房子定了。为了维护小周在亲戚面前的面子,小黄在其他人面前也总说是小周给的首付。购房手续办好后,小黄开始期待结婚后的生活。

但好景不长,两人在交房之前分了手,更令小黄没有想到的是,分手后的小周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竟口口声声说房子是他自己一个人买的。眼瞅着就交房了,小黄又气又恨,仓促之下将小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不过,由于举证责任在小黄一方,加之手上的证据十分有限,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她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后,小黄委托了律师进行上诉。在准备上诉的过程中,小黄与小周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归小周所有,小黄放弃上诉。同时,小周同意支付小黄所付的房屋首付款398000元,并且由于房屋升值,小周也同意给小黄50000元作为补偿款。

解读嘉宾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华朝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大!

“借名买房”就是自己出资,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的一种行为。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通常来说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可能会出于以下几种目的而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一是因为一些大城市房屋“限购政策”或者因为实际购出资人没有该城市的购房资格,而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二是为了规避某些费用,比如本案中小黄就是为了规避一些购房贷款贷款费用;三是有些人恶意转移自己的资产,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进而转移自己的资产,恶意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还有一些情况就是纯粹为了交易手续和行政审批手续的简便等等。

我国对房屋这类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和变更的规定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即便你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只要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利人不是你,那么在法律上来讲,该房屋就不归你所有。

因此,“借名买房”存在着以下几种风险:(一)就如本案当中的小黄遇到的情况,借名买房中,房屋登记权利人可以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主张房屋系自己所有;(二)如果是恶意逃避债务而“借名买房”的,当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样是可以认定为无效协议的;(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他可以无需经过实际出租人的同意就将房屋进行租赁、抵押或出售,进而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四)如果登记权利人信用不良,或在购房后涉及诉讼的话,该房屋很可能会被作为法院执行的标的予以拍卖,进而间接地侵害到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借名买房,保留证据很重要!

民事诉讼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的小黄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她和这个小周之间的“借名买房”的协议仅是口头的,更重要的是以面对面的形式达成的。这就是说,小黄拿出“借名买房”事实成立的相关证据:比如书面的协议或是语音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是其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小黄瞒着所有人,声称该房屋是小周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并且办理手续的全过程也没有其他知情人参与,导致了没有证人可以对“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佐证。她唯一能拿出的证据只是她付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证明,但是综合所有情况来看,这一证据不能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完整的证明链,也就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以导致了败诉。

“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可以这样规避风险!

首先肯定是尽可能形成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如果是通过面对面或者是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达成的协议,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录音资料和聊天记录;其次,为防止登记权利人非法擅自处置该房产,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对方办理抵押,将该房屋抵押给实际出资人,以限制登记权利人的不当行为。

同时,也要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保留好汇款证明、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等重要文件。但其实最好还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购房,“借名买房”始终存在着权利保护的灰色地带,许多人图方便、图省钱或者为了逃避债务而“借名买房”,看似是规避了某些风险,实际上可能面临的是更大的风险。

正如一句玩笑话所说:“法律可以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是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本案的小黄就是恐怕就是这样一个人,只希望她“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无论是交友还是购房,都要多留一个心眼。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原标题:《女子“借”男友名买房,分手后对方翻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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