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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难为未婚妈妈——中国青年网 触屏版

句子大全 2018-03-10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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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示】据《楚天金报》报道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新规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一时间,重罚“未婚妈妈”在网上掀起了争论的热潮。

正方:

观点一:重罚“未婚妈妈”于理不公 ,于法无据

武汉市将“未婚先育”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立法初衷可以理解。但将处罚的板子只打在“未婚妈妈”身上,却未免有失科学与公允。

一是于法无据。“社会抚养费”是由过去的“超生罚款”演变而成,其更名原因源自强制性罚款规定与倡导性计划生育义务的不相吻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据此观之,具有超生罚款性质的“社会抚养费”应当是适用于“已婚家庭”,即婚内夫妻应当为“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埋单。既然未婚生育未列入“超生范畴”,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执法原则,“未婚妈妈”应当不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二是于理不公。尽管相关法律规定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在长期的实际政策操作中,却往往是针对女性的措施居多。向“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仍未摆脱习惯性的畸形执法。常言说“一只巴掌拍不响”。未婚生育的责任在男女双方,只罚女方明显不公。诚然,《征求意见稿》也为此设定了“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和“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必要前提,但男方“明知自己有配偶”是否同样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出于“难以说出”和“不便说出”考量的语境下处罚女性,也是在有意无意地放纵男方,其结果未必能够真正遏制未婚生育。

三是于情不合。事实上,除了热恋男女的“未婚先育”之外,女性的“未婚生育”大都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一般情况下,造成女性未婚生育的始作俑者往往非官即富,而导致“未婚妈妈”的成因,当不外有诱惑、胁迫、意外和无奈等多重因素,鲜有主动和自愿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未婚妈妈”当属值得同情、需要救济的“弱势群体”。处罚“未婚妈妈”无疑会让单身女性独立抚养孩子的生活压力雪上加霜。放弃对未婚生育“元凶”查究而刻意对“受害者”施罚于情不合。而人们由此引发对未来更多堕胎和弃婴的质疑,更非多此一虑。 【详细】

观点二:“未婚生育”处罚更像“口袋”条款

这样的规定不仅缺少操作性,更缺少了公平性。比如,她们如果真的与富人一起超生了,2倍社会抚养费的成本,事实上比超生的3倍处罚更轻。更重要的是,生育并非女性单方面的行为,很多时候具体的生育,男性充当着主导作用,所以对生育性质的判定,不能撇开男性单独考量。可现实的问题,恰恰就复杂在生育的合法性上。譬如,真正有目的性的,诸如“借腹生子”、超生性质的“同居生育”等等,都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厘出清晰的界线。而这些,不仅制定复杂,而且给具体的执法增加了不少的难度与压力。

女性充当他人非法目的生育的“工具”,他人自然会躲在背后,这些女性与其她“未婚妈妈”一样,都处于显性的位置。因而,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她们恰恰是最方便管理的对象。正是因为如此,设置“未婚生育”处罚,让“未婚妈妈”去自证清白,显然符合执法者的利益诉求。只是,“未婚生育”处罚条款的设计,更象是“口袋”条款,貌似合理,却显得粗疏,潜在的“有罪推定”不仅使得一些特殊对象普遍的权益受损,也使得真正不良动机的生育行为有了规则的庇护。显然,这样的条款建立在懒政思维的惯性之上,即单纯行政处罚的简单依赖。 【详细】

反方

观点一:处罚未婚妈妈与小三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在社会风气很不好,未婚妈妈、小三以及情妇,甚至涉黄人员几乎无孔不入。如果继续不对这些未婚妈妈与小三加以严厉处罚,实在不行,这就会危害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稳固。凭着这一点,任何辩解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大家不要忘记,正是这些小三以及未婚妈妈搞得天下大乱,弄得许多家庭鸡犬不宁。前几天,中央美术院邱廷教授的妻子就爬上中央美术院的教学楼要跳楼自杀,这事震动全国,舆论一片哗然。不对这些未婚妈妈与小三加以处罚怎么行?!这是一。

二是未婚妈妈与小三不交学费、不付成本怎么行!他们风流快活,却要整个社会、整个家庭为之买单,这不是迁就、纵容吗?这些小三、未婚妈妈害死了多少人,搞得多少家庭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为什么现在未婚妈妈越来越年轻,甚至连小学都没毕业,这样下去,能行吗?谁能对他们负责?如果未婚妈妈不养孩子,寄养在福利院,谁买单;如果政府不处罚他们,那么要处罚谁呢?当然,该罚的不仅仅是“未婚妈妈”,还有“未婚爸爸”。凭这两点,足矣处罚他们。 【详细】

观点二:“未婚生育”有损道德伦理,理当受罚

无论是“未婚妈妈”还是“小三”,其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未婚生育子女不仅有损道德伦理,更违反了国家计生规定,本身就应当受到处罚,不少网友甚至专家质疑这项处罚,除了担心“可操作性不强”和“约束穷人”,不乏有对计生部门罚款不规范甚至依罚敛财的质疑。除此之外,在这些质疑声中,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的“默认”态度最值得商榷,关注的焦点不是放在如何减少和避免“未婚妈妈”及“小三”现象,而是更关心国家政策如何为她们“分忧解难”,让她们的孩子如何像婚生子女得到政策的公平对待,其实,国家早有规定,“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这些“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的孩子也确实应当得到社会的包容和善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法律制度就放纵这种行为。如果我们社会和法规制度,对“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子女的行为,都抱着“默认”的态度,不加任何约束和惩罚,不只是国家婚姻法规制度尊严不再,社会道德风气更会陷入混乱。

尽管从表面看,武汉市拟出台的这项计生规定,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可能会带来某些副作用,但仔细分析一下,至少可以说是利大于弊,不只是在计生大局上可以真实掌握计划外生育情况,促进未婚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未婚男女对待感情的珍重和责任,更对改善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起到正面积极作用,而至于是否会造成弃婴和贩卖婴儿现象的增多,则需要司法部门加强打击力度,与计生政策规定显然不是一回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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