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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拿走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句子大全 2018-02-23 23: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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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被告人马某甲在昌吉市某饭馆,与被害人马某乙一起吃饭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马某乙不注意,将其一部苹果6手机拿走,并变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1910元。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在昌吉市某酒吧内,与被害人吾某一起喝酒后,一起来到某宾馆旁的巷道内,被告人马某甲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吾某不注意,将其一部OPPO手机拿走,并变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1475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在昌吉市某台球厅,与被害人努某打台球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努某不注意,将其一部VIVO 手机拿走,并变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2753元。

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作案三起,涉案金额6183元,所得手机均予以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

案件处理结果

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核心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盗窃和诈骗并用,如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乘机窃取财物,这种行为也是属于秘密窃取的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这种诈骗行为实际上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是盗窃行为的前沿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暂时持有了被害人的手机,为其最终窃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最后被告人马某甲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携机逃离,其行为在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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