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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句子大全 2018-02-16 07: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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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辖区某上市公司A签署协议,受让另一家上市公司B的63.82%股权,2016年7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但A上市公司迟至2016年10月14日才将该事项通知B上市公司并由B上市公司进行公告,迟至2017年8月7日才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和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这一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

B上市公司从2004年以来持续通过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等形式对控股股东和相关股份的潜在变更情况进行了持续信息披露,未对有关投资者、市场及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同时,A上市公司目前已按要求公开披露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综合考虑整个事件的性质、影响和情节等情况,我局决定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对A上市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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