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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句子大全 2017-10-26 04: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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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犹如一柄“双刃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激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一直以来,茂名中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妥善处理纠纷的同时,不断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提示,促进法律知识普及,对道交领域的行为规则形成有效引导,让各方主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规范自身行为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不具备从业资格驾驶出事故,买了商业三者险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车主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除了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法定的交强险外,还纷纷投保交商业三者险,保额也在逐年加大。但很多车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常常认为如不幸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只要损失在保额范围内,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很多时候并非如此。

【案情回顾】

曾某甲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并搭载乘客钟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钟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曾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涉案货车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曾某甲,而是曾某乙。交通事故发生时,曾某甲是为曾某乙开车,是在执行职务。曾某乙已为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事故发生后,钟某将曾某甲、曾某乙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判令曾某甲、曾某乙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偿剩余的部分对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涉案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属于营运性质,驾驶人需具备货运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曾某甲仅持有C1驾驶证,没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曾某甲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才能驾驶涉案货车从事运输活动。但在事故发生时曾某甲并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即存在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遂认定对于钟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免赔,由曾某甲、曾某乙(以曾某甲雇主身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货车是经营性运输车辆,曾某甲作为该车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没取得从业资格证,存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且某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也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的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事实上,各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都约定了若干免责情形,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若这些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就这些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这些条款则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驾驶人或(和)车主承担。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有与本案类似的免责约定。因此,提醒广大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并不是只要投保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在驾驶运输车辆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前,应及时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以减少自身的风险负担。

案例二

有机动车驾驶证开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拖拉机是重要的运输工具。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知道,驾驶拖拉机必须要有相应的拖拉机驾驶证,否则就属于无证驾驶。

【案情回顾】

柯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某大中型拖拉机(已投保交强险)碰撞上前方同方向由罗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将柯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判令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柯某持有的是C1驾驶证,驾驶涉案拖拉机发生事故时,存在与其持有的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情形,保险公司存在免责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涉案车为大中型拖拉机。事故发生时,柯某所持有的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驾驶证,并不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G驾驶证,其并不具备驾驶涉案的大中型拖拉机的资格。因此,柯某存在与其持有的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罗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可向柯某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行使对机动车的管理职权,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则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则规定,驾驶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必须持有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G驾驶证。所以案中的柯某即使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没有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G驾驶证,也属于无证驾驶。

案例三借车给无驾驶证人员出事故,车主也要担责任

生活中,将车借给亲朋好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坊间所流传的“车与老婆恕不外借”虽然很大程度是一句玩笑话,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提示了对于出借车辆应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借车者开车出了事故,出借车辆的车主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刘某通将自己未投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摩托车给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儿子刘某森驾驶。随后,刘某森驾驶该摩托车逆向行驶与周某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红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红无责任。

同年10月14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森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刘某森承担全部责任,周某红无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刘某通与刘某森是父子关系,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刘某森无证驾驶刘某通所有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造成周某红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出借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通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刘某森的违法行为没有共同的过失和故意,但作为刘某森的父亲,知道刘某森没有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但仍准许刘某森驾驶其车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对本案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刘某森与刘某通过错程度,判决刘某森对周某红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通对周某红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即车辆所有人在何种情形下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主要的具体情形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在出借车辆前,应当对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借用人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甄别,核实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是否饮酒或者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即使是自己的亲人,若出借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将车借给具有上诉情形的人,也一样将承担责任。

茂名中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原标题:《【谈案说法-道交系列①】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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