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有约
Hi~各位家人们~
一周一期的【家事法有约】栏目
又和您相约啦
本期主题:
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有效途径
听听律师怎么说
(一)从家庭角度来看
第一、提升监护人法律意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全面且及时地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子女出于无人监管或身心健康不受保护的状态,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不应单独外出或独自留在封闭的环境中,上下学需要固定的成人陪同。
第二、加强启蒙性教育。对三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必要的、科学的启蒙式性教育,使未成年人对具有性向特征的身体部位形成我保护意识。
(二)从教育部门、学校角度来看
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促进健康教育与学科教育之间的有益互动,承担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重任。
第一、增加性教育课程。在对未成年人的课程内容设置上,性教育与防性侵教育都是非常必要的,积极鼓励未成年人参与讨论诸如虐待、暴力、性行为、情绪压力、欺凌、家庭问题、性别认同等问题。
第三、加强执业准入审核。根据加害人多为熟人的特征,教育部门、学校、培训机构等还应加强未成年人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审核,从源头上起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五、建立多平台联络机制。建立学校与妇联儿童权益保护部门,司法部门,检察院未检部门以及与保护儿童权利类的社会组织有机联动。日常的普法教育中,借助多种机构,丰富普法教育模式,完善普法教育内容,提高普法教育实效。
(三)从社区和医疗机构协同防范角度来看
目前,包括浙江省在内的全国多地为了更好防范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推行了“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两项新制度。
(2)医疗机构作为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强制报告的具体内容有: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损伤的;2、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3、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机构的;6、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7、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来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家事法有约 | 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