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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两大重磅!国务院 央行同时发话 11月1日起施行!

句子大全 2017-03-30 06: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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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两大重磅文件同日公布!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9月13日晚,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随后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三种情形必须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是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以下三种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二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三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未获批准的需转让相关股权等

此外,《决定》要求,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值得强调的是,《决定》要求,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同时,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决定》还明确,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新规对金融市场影响正面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是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该人士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该人士表示,总体看,新规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近年来,涉及金融控股层面的实践不少,有的虽未叫金融控股公司,但实质上形成了金融控股的做法,可能控股了多家金融机构,且可能还在不同的行业,如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由于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理应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类似像银行金控公司、保险金控公司,原先都在监管体系之内,而原来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之内的,主要是各类非金融企业和地方政府组建的金控平台,未来可能都要归入央行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体系范围之内。”曾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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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天两大重磅!国务院、央行同时发话,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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