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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坚持做一个说真话的法学人

句子大全 2016-10-29 14: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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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必须讲真话

本书原版后记中,笔者曾经以“法学家必须讲真话”为题发表了参与立法工作的一点小感言。没想到这个算不得深刻的认识,后来居然引起了较大关注,不但在国内传播开去,甚至一度传至境外甚至国外。由此可见法学家“讲真话”在我们这个世界是多么地珍贵。很多年以前笔者发出“必须讲真话”的感慨,其中的原因,在于笔者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发现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学家本身,都有重新认识法律科学性以及坚持科学性立场的现实问题。对这个问题做出正面的回答,在口头上历来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上并不尽然。为什么会这样?现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客观政治环境当然比以前要好很多了。但是,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法学家还是不能够讲真话呢?因此本书再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感言。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全面推进,中国法学家对社会事务的参与越来越全面和深入了。法学家们的活动,也不仅仅只是著书立说了,在立法以及重大决策论证过程中、在一些重大的司法执法过程中、在一些重大案件裁判的咨询论证中,现在都有法学家参与其中了。这些参与当然无论是对于参加者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很有意义的。就参加者个人而言,这大体上有点古来读书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种理想实现的意思;而对于社会而言,这应该是将法学科学运用于实践、运用法理支持“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获得全面实现的途径。但是法学家在参与这些机会的时候,会不会从科学的角度讲话?法学家应该服从科学还是服从政治家所提出的要求?这些问题在中国已经争论了数十年,但是有没有问题了呢?答案可以说是一清二楚的。

法学本身是一个和社会政治联系密切的学科,法学以及法学家群体在政治家面前能不能坚持科学,事实上疑问很多。所以多年前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笔者曾经提出一个自认为十分严肃,但是别人认为十分幼稚的问题,就是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法学家归根结底是服从科学还是服从权力?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显得严肃而幼稚,是因为这样的问题,很多人是不会提出来的,更多的人是不会扪心自问自己的作为的。这一点大概是中国法律界长久以来形成的潜规则吧!

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法学家到底是不是科学家?这门科学的意义到底有多大?这些问题本来应该不成问题。我们只要想一想古往今来那一个个变法改革从而富国强民的经验,就知道治理国家当然要从贯彻法律科学开始。我们只有想一想世界上并不仅仅只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而且还有制度文明,我们就会知道,最体现制度文明的法律科学的现实价值。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规则,不但包含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而且包含复杂而且精细的分析和裁判规则。所以当代的法律科学还包括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部价值。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的问题,包括法学家在内的科学家,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能够坚持法律科学性,一直都是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制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原则写进了宪法,法律实现其科学性的障碍虽然不能说彻底消除了,但是,过去那种把法律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工具的观念毕竟在社会上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的真正面目展现于社会,而社会需要法律科学家勇敢地追求法律科学、讲出一个法律人的真话。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和要求。正如其他科学家一样,法学家必须对自己的使命有清晰的理解。

一个法学家能够面对现实,以法律科学家的身份讲话,首先的要求是法学家自己拥有建设国家、维护民权的真知灼见。依笔者的体会,一个中国法学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本意来看,就是要从苏联法学中解脱出来。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斯大林思想为基础的前法学知识体系,其基本的特征首先是完全自我封闭,自设前提,切断了历史,切断了世界法学发展的联系,然后依据阶级斗争的需要自我演绎。苏联法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自封自圣,它有意识地封闭人民,向人民宣传的东西,都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法律从理念到作用的无限扭曲,造成别人的法律都是欺骗的假象,反过来将自己的缺陷说成莺歌燕舞。比如,在启蒙思想运动时代,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上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国家统治权(公共权力)和人民拥有的私权的矛盾,封建主义国家的非理性就是无限制扩张公共权力和压抑人民私权(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所以法律的基本使命就是限制公权以实现人民主权,以实现法律基本的公平正义。这就是人文主义法学的本质,这本是一种精神文明,演化到法律中,就成了制度文明。但是苏联法学却将这些进步的法学彻底否定,它一方面谴责别人的虚伪,另一方面却将自己国家里的公共权力极端扩张,结果使自己重新走上了封建主义的道路。这样的法学,违背了法律科学基本的要求,造就了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里普遍的对法律原则的蔑视,也造就了自己制度的黑暗。

中国20世纪初期盲目而且照搬苏联法学后,法律就开始被当作任意使用的工具而不是国家治理的科学,最后导致中国产生了数十年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的彻底破坏,国家和人民因而吃尽了苦头。苏联法学这种法学只能在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里受到盲目者的膜拜,但是在这个封闭的体系之外,它只能被人耻笑,因为它缺乏历史,有时甚至缺乏常识,并没有多少科学性可言,根本就不能用来指导国家治理和经济建设。遗憾的是,这些理论现在仍然还是中国法学的典范。这些脱离建设性国家实际、违背民意民心的法学,在封闭的体系里说说吧,听众也没有办法不听听;可是如果在一个开放、可以比较的环境里去宣讲,不但不会被认可,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问题。

中国已经进入民权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或者说已经进入了比较典型的民法社会,民众对于自己的权利有很高的期待,他们希望民法社会里的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得到充分的承认,他们的精神和财产能够有很多的自主。其实,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创造力的渊源就是民众的精神解放和财产自主,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的巨大发展,就是来源于此。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依法治国已经规定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因此法律也找到了自己的尊严,法律科学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敬重。法律的真谛,就在于维护民权和市场经济建设。在今天的中国,维护法律科学,就是坚持真理,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维护经济与社会长久发展的渊源。所以,中国的法学家应该更加勇敢地站出来,以民权为己任,讲科学讲真话。要做到这一点,法学家必须调查现实,必须研究和遵守法理,必须发挥法学家作为专家、作为法律科学家的功能。总而言之,法学家应该讲真话而不是套话、假话、空话。

因为法学和政治的关联密切,所以法学家说真话显得十分重要。法学家应该说真话,应该坚持法学的真理,即使这些真理一时尚不能被人了解,一时尚不能被领导者或者社会接受,但是我们也应该记住,发现真理、坚持真理是科学家的本分。所以即使在别人不理解的时候也应该将科学的法学道理讲出来。考虑到我国法律建设发展的任务繁重,法学家责任重大,因此更应该坚持这一操守。这些话,也算是自勉和与同人共勉吧。

03

序言

我国《物权法》实施已经十年,它在我国社会的积极效果已经呈现出来。首先,《物权法》通过对于财富进取心的承认和保护,极大地激发了我国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连续多年增加,超越世界多个经济大国,稳居世界第二,举世瞩目。其次,随着国家和民众财富的增加,涉及财产占有以及秩序的社会观念有极大的转变,盲目仇富以及狭隘民粹的理论和观念逐渐淡化。恒产带来的恒心,物权法的基本思想正在促进我国社会全面的进步。再次,是国家治理者应用物权法科学,制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法律和政策制度来促进国家治理。2016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这一方面具有显著价值。这个意见发现了我国财产权利制度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设想,其中关于物权法科学的应用非常值得肯定。另外,近年来国家推出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不仅应用在耕作土地之上,也应用在建设用地之上,这些改革措施,其实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的应用。这些措施涉及对于农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物权的重大改造,其积极价值不容小觑。复次,关于物权的司法裁判,越来越准确地采用物权法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重点是解决交易中的物权变动问题,其中确立的物权取得分析与裁判规则、善意取得涉及的第三人认定及其保护问题的规则,已经比《物权法》更为明确,更符合物权法学原理,这也是我国物权法发展的显著进步。最后,普通民众对于《物权法》的认可和使用,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涉及自身物权利益时,自觉应用《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学原理者,已经非常普遍。

201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针对法律制度的很多要求,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很有指导价值。该报告关于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重新确定,对我们认识国家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民众所有权的重新认识,意义尤其重大。2017年3月,中国《民法总则》颁布,该法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涉及物权的规定,对于中国《物权法》也有所发展。比如《民法总则》第130条关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也就是意思表示来行使权利的规定,对物权法意义显著。这一规定纠正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长期以来坚持的行使物权与意思表示无关而仅仅只是事实行为的观点。目前中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相信中国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将会得到更多的应用,将来修订的“民法典物权编”将会作出更加符合法理和中国国情的系列更新。这些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以及最高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之中,每每见到本书以及笔者其他涉及物权法科学的应用,便油然感到欣慰。

拙作之《中国物权法总论》一书,最初只是为《物权法》的起草所做的理论准备,出版后得到学界以及读者厚爱,出版社也是充分支持,第三版发行之后很快售罄。出版社多次提出,希望早日修订满足出版需要。现在《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而且也有了新发展,所以现在修改它是必要的。本次修改吸纳了近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本书撰写的体例没有改变。因为本书撰写最初的动机是为《物权法》制定提供理论准备,它的内容和体例就是立法问题导向,不是教科书模式,所以该书强化了针对现实的物权法法学理论分析。即使是在第三版修改时,笔者也还是坚持了这一写作体例,没有体现太多针对立法条文的解释。这是本书的一个特点。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物权立法的发展还是没有完成,尤其是在各种物权法学说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所以保持本书的这种强化物权法学法理分析特征仍然是必要的。这些年物权法制度发展证明,在现行立法之外,保持法学原理的适度独立并且从法律科学的严谨性和体系性的角度分析现行法律的发展,确实也是十分必要的。

修改工作自提出已经断断续续有数年,一直没有完工,原因是:一方面法律制度不断有新发展;另一方面自己俗务缠身,只是近日得空才得以突击完成,将其出版如后。本次修订出版对各位读者以及出版社表示衷心感谢。还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前几个版本的序言和本书密切关联,因此也予以保留。本版内容增删不少,但是相较第三版基本篇幅未变,以方便读者的取舍。

04

目录

第四版序

第三版前言

修订版前言

绪论:有恒产者有恒心

一、物权法的人文价值和民权思想

(一)概说

(二)物权法的人文价值:平等保护产权

二、物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民事财产的属性和范围

(二)物权法对于民间资产的保障

(三)民营经济资产的现实重要性

(四)公有企业资产成为“民法资产”

三、物权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市场交易主要是物权交易

(二)《物权法》规定法律交易的关键规则

(三)市场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物权法有本质区别

四、《物权法》实现的重大理论更新

(一)《物权法》在实现公有制利益方面的制度更新

(二)“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三)私人所有权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四)《物权法》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一些具体制度

(五)《物权法》裁判技术方面的重要更新

五、学习和理解物权法的主要切入点

(一)以改革开放的心态学习和理解物权法

(二)物权体系以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划分作为基本线索

(三)从现代经济制度理解所有制以及物权法中的所有权

(四)保障交易安全是《物权法》的核心使命

(五)中国国情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出发点

第一章 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节 定义

一、物权定义

二、从法律关系看物权

(一)权利人

(二)物权客体

(三)物权的本质

三、物权概念的法理基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

四、物权概念起源及其发展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概念的科学性问题

一、物权概念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一)物权为典型的民事权利,不属于公共权力

(二)物权为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三)物权为民事实体权利,不是程序性权利

二、物权人对物的支配

(一)物权人支配法律关系

(二)物权人的权利就是意思独断

三、如何认识“财产权”和“财产法”

问题讨论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之间难以区分的特殊状态

一、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模糊状态

(一)一般债权的处分

(二)有价证券等权利的处分

二、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三、物权与债权的重合

(一)BOT合同中项目经营人的权利

(二)连锁经营关系中经营人的权利

(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

四、物权人直接行使债权的情形

问题讨论

第二章 物权的内容、特征、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内容与特征

一、物权的内容

(一)一般表述

(二)特殊问题讨论

二、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特征

(二)物权的内容特征

(三)物权排他性特征、优先性效力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一)物上“权利束”

(二)制度意义

二、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一)概论

(二)确定标准

(三)例外情形

三、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

(二)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四、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问题讨论

第三章 物权种类与物权体系

第一节 物权种类

一、依据物权的法律根据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公法中的物权与私法中的物权

(二)普通法中的物权与特别法中的物权

(三)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

(四)国际法中的物权与国内法中的物权

二、按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共同物权

(二)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和个人物权

(三)法人物权、“单位”物权

三、依据物权的客体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可分物的物权和不可分物的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三)准不动产物权

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对物权种类的划分

(一)学术界一般的分类方法

(二)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三)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四)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体系

一、概说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物权体系的发展

二、所有权

(一)概念、意义与特征

(二)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

(三)关于所有权的“三分法”

(四)《物权法》中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种类

四、担保物权

(一)概念、意义和特征

(二)《担保法》中担保物权制度基本上不再适用

(三)《物权法》以及现行法中的担保物权体系

五、准物权

六、占有

问题讨论

第三节 一些特殊的物权问题

一、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问题

二、公房租赁权以及相关住房改革产生的房屋权利问题

三、期待权问题

问题讨论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节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物权法的定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现实交易的分析

(二)物权法基本范畴:静态秩序,动态安全

三、第三人保护的专题探讨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法体系

一、广义物权法体系

(一)《宪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三)民商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物权法规范

(五)国际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二、狭义物权法体系

(一)物权法实体法规范

(二)物权程序性规范

(三)物权特别法

问题讨论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现代物权制度进入中国

二、中华民国时期物权法的发展

三、苏联民法中的物权法

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物权法的发展

(一)宪法修正案中涉及的物权法规范

(二)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中的物权法

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大体结构

问题讨论

第五章 物权法上的物

第一节 基本意义及其范围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的范围限制

(一)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无体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体

(五)动物

(六)物的流通能力

三、物和财产的区分

问题讨论

第二节 不动产与动产

一、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一)不动产的概念及其范围

(二)动产

二、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一)一般模式

(二)《物权法》的规定

问题讨论

第三节 物的组成部分、主物与从物

一、必要组成部分

(一)概念以及规则

(二)临时性组成部分

二、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处理原则

问题讨论

第四节 原物与孳息、遗失物

一、原物与孳息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孳息的归属

二、遗失物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问题讨论

第六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一般意义

(一)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二、物权法不采纳“一物一权”作为其基本原则的理由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因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物权种类强制原则

(二)内容强制原则

四、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一)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

(二)无物权效力的原则

(三)无效物权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问题讨论

第三节 物权绝对原则

一、基本意义及其根据

二、物权绝对原则基本要求

(一)物权意思的对世性、排他性

(二)一物之上只能存在特定效力的一个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

三、物权排他性的限制

(一)限制的意义

(二)限制的方式

(三)限制不是“相对化”

问题讨论

第四节 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三)国际立法例的比较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的生效条件

(二)物权变动(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

(三)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的责任

三、实践价值分析

(一)保护非违约当事人的请求权

(二)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问题讨论

第五节 物权公示原则

一、含义及基本法理

(一)含义

(二)公示的基本法理

(三)国际立法例的简单比较

二、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基本方式

(一)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其他不动产公示方式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的交付与占有

(二)准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

四、权利物权公示方式、其他公示方式

五、公示的法律效力

(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的作用

(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作用

(三)善意保护的作用(《物权法》第106条解读)

问题讨论

第六节 物权特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

二、基本要求

问题讨论

第七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含义以及基本规则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意义

二、制度意义

(一)对物权享有以及行使的影响

(二)风险负担的确定基准

三、基本类型与基本原则

问题讨论

第二节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

(一)公共权力依据及其效果

(二)涉及权利类型

(三)特征

二、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附:遗嘱及遗赠问题)

三、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概念以及特征

(二)事实行为的具体类型

四、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五、时效取得

六、国家取得物权的特殊方式:征收与征用

(一)立法背景和制度特征

(二)征收不动产

(三)征用

七、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原则

(一)问题之所在

(二)制度意义

(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

问题讨论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当代世界主要登记制度简要比较

(一)实质主义登记与形式主义登记

(二)托伦斯登记制和契据(合同)登记制

(三)新中国的做法

三、登记基本内容以及登记种类

(一)登记内容

(二)登记的基本种类

四、登记机关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法律性质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立以及管辖权问题

(三)登记机关的职权与责任

五、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掌管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特点

(四)权属证书

六、基本登记程序

七、不动产登记顺位

(一)概念、特征以及意义

(二)“程序性权利”顺位权

(三)顺位制度的原则

(四)顺位保留

(五)顺位变更

八、预告登记

(一)概念、原理及意义

(二)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

(三)预告登记性质和效力

(四)预告登记中义务人的抗辩权

(五)预告登记的生效与失效

九、变更登记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一)发生的原因

(二)第三人的同意权

十、更正登记和异议抗辩登记

(一)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

十一、不动产的合并与分立、权利混同

(一)不动产的合并与分立

(二)不动产物权的混同

问题讨论

第四节 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一、动产交付

(一)概念及其意义

(二)交付的成立

(三)交付的生效

(四)交付的类型以及效果

二、准不动产登记

(一)一般规则

(二)具体规则简介

三、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一)意义以及基本规则

(二)权利质权设定中的交付与登记

问题讨论

第八章 物权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自助

一、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

二、自助

(一)自助的含义与意义

(二)自力防卫

(三)自力取回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一、一般意义

(一)概念以及立法价值

(二)法律特征

(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二、物权确认请求权

三、返还请求权

(一)一般规则

(二)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三)返还的基本原则(原物返还、孳息返还)

(四)现时占有人的抗辩权

(五)善意占有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

(六)侵夺占有时各种抗辩权的排除

四、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一)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二)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的行使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

五、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问题讨论

第九章 物权行为理论

第一节 概念、价值及其在德国本土的争议

一、起源以及基本价值

(一)起源

(二)理论基本内容

(三)理论基本价值

二、德国法学界内的看法

(一)批评的观点

(二)肯定的观点

三、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限制的真相

问题讨论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

一、对否定该理论的中国学者观点的分析

(一)中国学者对该理论的不准确表述

(二)独立物权意思表示是否存在?

(三)抽象性原则不公正吗?

(四)物权行为理论很玄妙吗?

(五)折中主义不能替代区分原则

(六)客观善意理论是物权抽象性原则的产物

二、中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

(一)中国旧“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应用该理论的状况

(二)《民法通则》中的区分原则

(三)中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

(四)《物权法》实施后该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问题讨论

后记:法学家必须讲真话

第四版后记:坚持做一个说真话的法学人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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