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朋友圈逞口舌之快惹官司 女子侵犯名誉权当场赔礼道歉……
原创 唐超颖、张秀灵 泉港法院
你会是什么反应?
今天,港法君结合名誉权的新旧法条变化
通过一起,为大家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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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底,小红(化名)在个人微信上发布了一条朋友圈,称泉州某公司因引发事故造成人命等内容。该公司发现后,认为这条朋友圈内容不属实且侵犯了公司的名誉并造成恶劣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并赔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组织释法,劝导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小红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就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不当言论当庭向原告泉州某公司赔礼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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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尤其是对名誉权的限制、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作品侵害名誉权、信用评价和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首次通过名誉权的方式对民事主体的信用予以保护,这些新规定都将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作为网络平台,是公众表达话语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载体,在网络社交过程中表达话语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恪尽道德操守。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不仅对他人造成影响,甚至还侵害了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唐超颖、张秀灵
编辑:林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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