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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还钱难

句子大全 2016-05-16 1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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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早已屡见不鲜,因此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约定的高额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就连巨额的本金也难以要回,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近日,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判决被告佟某、田某生、田某伟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共同支付张某的律师费用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佟某、田某生是夫妻关系,田某伟系二人之子。在去年的四月份到8月份期间,佟某、田某生、田某伟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由佟某出面,以其名义陆续与张某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730万元。张某按合同约定分七笔,向佟某共转款730万元。借款发生之初,佟某与田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张某支付利息,但自2018年10月份开始,佟某、田某生、田某伟就不能如约向张某偿付利息。后经双方协商,田某生、佟某便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并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归还所欠借款。截止到2019年2月3日,佟某、田某生、田某伟共计偿还1072000元,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佟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换算成年利率为3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年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针对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关于被告偿还的1072000元其中的1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本案中借款年利率按24%算,截止到2019年2月3日,被告共计应支付利息为1187600元,被告即使按照年利率24%还款,截止到2019年2月3日也没有足够偿还全部借款利息,被告主张的10万元是借款本金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730万元。另外,案件涉及的借款合同约定了乙方承担与合同项下的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此,张某为案件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38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36%,对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被告主张的已偿还款项中的10万为本金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保定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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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钱容易还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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