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禁毒日
关于毒品,都是。。。
无接触配送“毒品”拿你没办法?
NO!
2019年8月17日,38岁的广西籍男子韦某在微信上接到一吸毒者的联系称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收到微信转账500元。随后,韦某联系上家购买。上家收款后将放毒品位置的照片及定位发给韦某,韦某将上述信息转发给了该名吸毒者,由吸毒者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拿毒品。
之后两天,该名吸毒者先后两次向韦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以同样的方式取得毒品。
购“毒”中介不构成犯罪?
NO!
2019年8月起,32岁的高州男子郑某帮助他人向吸毒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郑某得知吸毒者罗某需要吸毒,便告知贩毒者刘某,并与之一同来到东莞市厚街镇某广场附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包重约1克的毒品给罗某,郑某从中得到168元及刘某提供的免费毒品的好处。
之后,郑某先后两次为刘某与罗某之间毒品买卖交易提供了便利,并从刘某处收取了相应的好处。
2019年9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在东莞市寮步镇芦溪路段一出租屋将刘某、郑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刘某的身上缴获净重0.44克的毒品冰毒和作案工具一部手机,郑某的身上缴获作案工具一部手机。
容留他人吸毒无罪?
NO!
自2019年10月开始,时年55周岁的中年男子朱某在出租房先后三次容留吸毒者蒋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东莞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其租住的地方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鉴于朱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原标题:《6.26禁毒日 | 远离关于毒品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