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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两人被判10余年 共没收个人财产80余万 因为…

句子大全 2016-03-12 06: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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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虎某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3.17万余元;被告人虎某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马某个人财产63.17万余元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虎某忠多次通过微信商议从境外购买象牙、虎皮等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2019年3月4日、5日,马某通过某快递将走私入境的象牙手镯、项链等分三件包裹邮寄给虎某忠。3月7日,侦查机关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将准备取包裹的虎某忠抓获,并查获包裹两件,在河南省郑州市将马某抓获。次日,侦查机关在拉萨市查获第三件包裹,又在某快递郑州一建营业点截获马某邮寄给虎某忠的包裹一件。从虎某忠住处及扣押的三件包裹中查获疑似象牙手镯和象牙制品等;从马某住处及其驾驶的红色大众轿车内查获疑似虎皮残片一张、象牙制品、动物骨头和牙齿、穿山甲鳞片等物;从截获的包裹中查获疑似虎皮一张。

经鉴定,从虎某忠住处及三件包裹中查获象牙制品400件,共计26.865千克,价值人民币111.9万余元;从马某住处、车辆及截获的包裹中查获狮骨108块、狮牙4枚,价值人民币6万元;象牙制品2.72千克,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穿山甲鳞片26.26千克,价值人民币179.9万余元;虎皮1.1张,价值人民币8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虎某忠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至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达397.2万余元,被告人虎某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达199.9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违禁品流入社会的危险性低,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与我们一样,

有着喜怒哀乐和对生命的渴望,

与我们一样有权利

在中华大地上安康无忧地生存。

伤害珍贵野生动物,

破坏生态环境,

还违法

■法条链接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我们呼吁:依法严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同时,我们告诫:任何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任何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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