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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损他人人格及名誉是否构成诽谤罪

句子大全 2015-12-16 07: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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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嘉宾: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忠义

主 持 人:新甘肃 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

诽谤他人之事,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在法律意义上,诽谤有情节轻重之分,当情节比较严重时极有可能构成诽谤罪。那么诽谤罪的定义是什么?诽谤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自诉人周某1原系某村村委会主任,因有群众反映其有违纪问题,经镇调查组调查后,在该村召开大会对反映周某1的违纪问题进行答复,当时参会的党员群众约有140多人。会议开始后,被告人周某2在会场秩序混乱,群众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播放了有关周某1的光盘。光盘内容为周某1与被告人武某某以低价购进化肥、高价供给群众的录音。参会人员听后情绪更加激动,纷纷指责周某1,并骂其是贪官、“吸血虫”,要求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经请示相关部门决定暂停周某1职务。后经相关部门对光盘中反映的周某1问题进行调查,澄清录音并非周某1所为,系被告人周某2在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另查明,周某2与武某某通话时,周某2并没有向武某某说明通话过程要录音,播放光盘的事武某某也不知道。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2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武某某无罪。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诽谤罪?

张忠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公共场合散布虚构的事实,对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重大影响和伤害的应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周某2在镇村召开的群众大会上播放光盘中所称的自诉人周某1以低价购进化肥、高价供给群众的情况并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周某2将虚构的事实在约140多人参加的大会上散布,引起群众对周某1的误解,客观上给自诉人周某1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导致周某1被停职,后果严重。被告人周某2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诽谤罪。

主持人: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

张忠义:构成诽谤罪,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同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主持人:诽谤罪的量刑方面有哪些规定?

张忠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来源:甘肃法制报

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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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贬损他人人格及名誉是否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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