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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私房钱属共同财产

句子大全 2015-12-05 04: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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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贾小社区的居民王女士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询问,她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却意外发现丈夫偷攒私房钱,想知道这部分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件回放

王女士和黄先生是同乡,于2009年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吵闹打架,双方并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黄先生背着妻子偷偷在信用社开了个户,并前前后后、陆陆续续向里面存进了150000元钱,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和债务。今年9月份,黄先生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一个星期前,王女士意外发现了这张存折,于是要求黄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黄先生拒绝了。

双方说法

对此,黄先生称,该账户里是借别人的钱,不是共有财产,且该账户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即使不是借的钱也与王女士无关。但王女士认为,黄先生隐瞒了该账户,其行为是故意隐瞒财产,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黄先生开户时,是在他和王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王女士可要求分割这150000元。 记者史益竹

(文章来源:西宁晚报)

(责任编辑: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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