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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使用背景音乐莫要所托非人

句子大全 2015-11-12 04: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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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商家知晓了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需要获得许可,但商家们需要警惕的是,莫要“所托非人”,小心被无良服务公司欺骗,而背上侵权之名。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以下简称西单商场)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一案宣判,这是音著协在北京诉商家背景音乐侵权的第一次判决,之前此类诉讼均以和解结案。

在审理过程中,西单商场主张其播放歌曲的行为已获得了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音乐服务公司)的授权,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授权证明。经法庭调查查明,该服务公司并不具有相应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授权资格,其授权无效,西单商场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方应承担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的法律责任。

警惕!音乐服务公司可能谎报与隐瞒

近年来,随着民众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越来越高,商场、酒店、咖啡厅、餐厅、游乐园等公共场所对背景音乐的需要也越来越多。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一些音乐服务公司“嗅”到了商机,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向广大商家提供相应的音乐服务。然而,商家们若是轻信这些音乐服务公司,有可能会导致播放音乐的行为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开播放背景音乐需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实际上,商家只需到音著协办理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便可在无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播放音乐。但是,许多音乐服务公司纯粹为经济利益所驱使,在为商家提供所谓“音乐服务”的同时,隐瞒了许多事实,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样态——

样态一:瞒报漏报,在代办音乐著作权许可时从中牟利。

在版权市场中,应商家需要,不乏愿意代为办理向音著协申请音乐使用许可的音乐服务公司,但并不是所有音乐服务公司都能恪守职责。其中,部分公司通过瞒报门店营业面积或采取只为部分门店申请许可的方式,企图利用许可方和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而从中牟利。

样态二:故意混淆不同权利,误导、欺骗商家。

有些音乐服务公司向商家宣称其“拥有海量音乐作品著作权”,实则并无相应权利。有的音乐服务公司则以唱片制作者的“录音版权”冒称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并且搭售所谓“低价许可”“包揽责任”等,诱使商家不再向音著协申请办理许可,转而与其签署播放音乐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从中获利。

本案中,西单商场所遭遇的正是第二种情况。这种建立在欺骗基础上的授权不但不能给予商家任何保障,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还将给商家的经济和声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损失。这种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了词曲著作权人和商家的权益,也破坏了音乐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许可是正解

在本案判决前,音著协曾与西单商场就有关背景音乐侵权一事进行过多次协商洽谈,并明确告知对方,音乐服务公司提供的版权证明不具有表演权的许可效力。但是,西单商场方面仍坚持以获得了音乐服务公司授权为由,拒绝与音著协和解。音著协无奈,只得申请法庭继续审理,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和实践中,音著协是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除了对自身会员提供服务,音著协还通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管理着全球范围内300多万词曲著作权人的1400多万首音乐作品。

国内外上百年的实践早已证明,在长期、大量、频繁播放背景音乐的情形下,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获得表演权许可,是商家合法使用音乐的唯一有效途径。针对商家播放背景音乐,音著协的表演权授权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一揽子许可,总体解决、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可以帮助商家真正实现合法、自由播放音乐。

遵纪守法是基本的社会要求和责任担当,在保护音乐著作权的问题上,使用者应明确“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社会责任,明辨是非,确认好权属再签协议。而对于损人利己的音乐服务公司,使用者和权利人应该及时认清其真实面目,不与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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