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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句子大全 2015-10-11 2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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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我市市标雕塑《激流勇进》(俗称《摇橹人》)作为吉林市城市标志,承载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北国江城吉林市特有的文化内涵,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吉林市城市精神的最集中体现。

为此建议:市政府和文化(文物)部门可出台相关文件,对我市市标雕塑《激流勇进》进行必要的保护。提案答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目前,吉林市《激流勇进》雕塑尚未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需要按照相关法规逐步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第十三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要求,县(市)区应组织对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核查,并对社会公布。

2019年1月,吉林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了吉林市各县、市、区开展文物核查工作。推进《激流勇进》成为列级文物,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首先由昌邑区政府在正在开展的文物核查工作中,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标准,对《激流勇进》雕塑是否可列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予以认定,在完成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后,《激流勇进》雕塑就具备了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必要条件。而后,市政府再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开展核准、公布工作。下一步,在组织昌邑区开展文物核查工作时,将充分考虑委员的建议,按照程序和标准推进《激流勇进》雕塑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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