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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金控公司监管法规短板——访全国政协委员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

句子大全 2015-09-18 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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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履职”,这是金鹏辉在政协经济组驻地向记者说的话。简简单单四个字,却饱含了厚重的责任和担当。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金鹏辉列席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并听取、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同时他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涉外金融税收改革等问题向全国政协大会提交了提案。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针对当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风险累积暴露和监管缺失的现象,为补齐金融监管短板,迫切需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为此,经金鹏辉提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附议,几位委员共同提交了《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的提案。他们建议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这是政府工作报告对金融改革、发展、监管进行的部署和安排。在政协小组讨论的发言中,金鹏辉谈道:“目前我国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是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金鹏辉表示,提案主要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看,可以用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从长期看,为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法律层级,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之中。监管主要内容应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研究建立统筹监管的监管架构。应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监管。

三是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鉴于目前我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应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四是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应厘清股权关系,掌握最终受益人所有权信息,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要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建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总体风险情况的并表监管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合理的涉外金融税制有助于提升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以及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金鹏辉将目光聚焦上海,他认为“可考虑在上海先行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为此,经他首倡,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监局局长韩沂附议,几位委员联合提出了《关于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认为,富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金融税收体制能便利和活跃涉外金融活动,有助于经济主体以较低的成本使用国际金融资源,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离岸税制安排”。离岸税制不仅包括离岸贸易与服务贸易税制,也应包括涉外金融税制。金鹏辉等委员认为,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可考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者在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先行试点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金鹏辉建议,一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买卖债券所取得的差价与利息收入等免征所得税。二是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将要探索建设的自贸港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跨国企业,在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跨境借贷和财资中心资金池)时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三是将境外金融机构纳入同业范围,享受目前增值税体系下同业往来免税的优惠政策。四是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存、贷、汇、兑、保险、保证、托管等涉外金融业务实行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减免,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账户的作用,增强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开展金融服务的能力。

补齐金控公司监管法规短板——访全国政协委员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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