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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涉房纠纷那些事】系列四:装修瑕疵让精装新房空置近七年!

句子大全 2015-08-28 04: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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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的心也碎了……

01

案情简介

2009年,杨某从龙某公司处购得一套精装修商品房,2011年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存在28项装修质量问题。经协商,龙某公司承诺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一直未实际履行,杨某遂拒绝收房,导致涉案房屋空置近七年。2019年4月,龙某公司将房屋维修完毕。

后杨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龙某公司、恒某公司(物业公司)赔偿涉案房屋空置损失61万余元。

02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龙某公司赔偿杨某房屋空置损失45万元。

龙某公司不服,上诉二中院。

一审判决

03

知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当。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查验商品房发现质量问题时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日期,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终审判决

REC

2011年12月28日,杨某第一次收房时即发现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截至2019年4月12日,龙某公司方才维修完毕。长达七年时间,虽杨某称其与龙某公司一直协商未果,但其未积极寻求公力救济,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涉案房屋问题仅为装修质量瑕疵,并非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且修复该瑕疵并非耗资巨大,也属于双方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龙某公司在涉案房屋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后,应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但其怠于履行义务,理应承担责任。对于杨某来说,其未及时主张权利,未能及时止损,使涉案房屋空置长达七年,亦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量,二中院终审酌情确定龙某公司赔偿杨某20万元违约损失。

04

守法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因房屋质量或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屡有发生。遇到纠纷时,作为消费者的买方因存在“心里有疙瘩”、“对方违约,我有理”的心态往往并不急于解决争议,而是将新房空置,“坐等”开发商“着急”。因此,造成的房屋空置损失也往往较大。殊不知,守约方也负有“止损义务”。即:当事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换言之,根据公平原则,即使违约方违约在先,其损害赔偿责任也并非没有限制。如在守约方未履行止损义务的前提下,违约方就无需赔偿扩大的损失。

评析

事实上,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并不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产生严重影响。对装修质量问题的修复也并不复杂。因此,对购房人而言,被开发商“坑”,遇到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或一般房屋质量瑕疵时应在充分考虑“止损”的前提下,再行考虑“索赔”,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ND

封面&配图|来源网络

供稿|民一庭 王一洲

编辑|蒲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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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话说涉房纠纷那些事】系列四:装修瑕疵让精装新房空置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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