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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广东地市新闻:含辛茹苦抚养廿多载 养女不孝养父母解除关系

句子大全 2015-04-22 07: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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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近日,新会区法院审理了一宗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维持了廿多年的收养关系。

原告陈某夫妇因婚后未有生育,便于1975年9月从医院抱养了一名被生母遗弃的女婴。陈某夫妇将小女孩当作自己的亲生儿女,生活上无微不至关心,尽力供书教学。如养女初中毕业后,不愿上高中,陈某夫妇就想方设法找关系,买学位,将她送到卫校读书,让她学有一技之长。但养女却无心向学,只读了一年就中途缀学。参加工作后,也不踏实工作,不是自己不愿做就是干不了多久就被雇主解除。到了2001年8月,养女结婚,陈某夫妇以为养女已长大,不用再为她操心。谁料婚后不久,养女又与夫家反目,在生育女儿后便回陈某夫妇家居住,一年多来不仅要年迈的陈某夫妇供养其母女吃住,还经常对陈某夫妇谩骂指责,制造事端进行吵闹。年迈的陈某夫妇觉得自己已再无能力教育和抚养养女,也不愿再生活在养女无休止的吵闹声中,在万般无奈之下,唯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忍痛解除与养女的抚养关系。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9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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