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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 我们有话要说

句子大全 2014-11-14 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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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我们有话要说关于“隐私权”,我们有话要说

壹家媒

03 3013:11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而在近些年,不管是什么样的APP都读取通讯录、以及短信内容,甚至连与软件无关的相机相册都会被他们读取,这意味着安装这些APP软件之后我们将在这些APP软件面前“透明”,更可怕的是这些所谓的APP软件对于个人隐私的使用我们是都不知道的。

在我国法律上对于“个人隐私”的包括内容已经说得很清晰: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

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而我国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应对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于个人隐私的披露也是很清晰的:

第二种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

第三种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主要的是最近我们看到,互金协会李会长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讲了一段话“谈及数据安全时表示,数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强烈的个人性,对个人隐私保护要重视,主动为他创造条件保护;另一方面有它的公共性质,有些数据必须拿出来让大家了解。 数据不能说一强调个人隐私保护完全就对它一点不能动,也不能强调拿出来公用而忽略个人基本需求”这些前后矛盾的话,我们表示非常的不满意,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们对于“个人隐私”有主动的“自主权”,这种权利除非在主体人违法之后,经过法院的判定才可以对外公布。

对于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在数据安全方面要把握三点,一个是认识数据哪些底线是不能碰的,第二个法律上要有制度保障。第三点就是手段上,就是用他的数据能不能驾驭得了?现在金融科技使用中有些是外包出去的,那么外包出去能不能控制得住,失控的时候能不能把握?数据使用你要有驾驭能力,要把它控制在法律或者公共保护基本的范围之内。(新浪)

看到这句话,我们首先想到的作为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目前暂且不能完善的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反而一些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在变相的违法公示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怎么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的,反而我们作为公民觉得现在的“个人隐私”却像透明一样大白于天下。

因此,借款人组织宣布,我们暂时不容任何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对于我们自主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披露(国家部门除外),对于已经公布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我们将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壹家媒

最近更新:03 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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