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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姐话家事】诉讼离婚法定事由的那些事

句子大全 2014-07-16 17: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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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的“宁姐话家事”课堂,宦莹律师将跟大家聊聊诉讼离婚法定事由的那些事,请听:大家好!我是南京市妇联宁姐工作坊的志愿者,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的宦莹。许多朋友在咨询准许离婚的条件时,都会出现一定误区,有的甚至认为夫妻分居两年后会“自动离婚”。那么,我们的婚姻可以自动解除吗?事实上,按照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前往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二是当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现在,就让我来和大家聊聊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准许离婚之法定事由的那些事。

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和大家分享一则宋代故事——《铡美案》。《铡美案》又名《秦香莲》 ,是北宋清官包拯之名人轶事里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该故事的内容大致如下:寒门学子陈世美与妻子秦香莲早年间夫妻恩爱和睦,之后,历经十年苦读的陈世美进京赶考,中状元后被宋仁宗招为驸马。秦香莲父母双亡,在夫家侍奉公婆,家乡旱灾致公婆去世,秦香莲在守孝期满后携子上京寻夫,但陈世美不肯与其相认,并多次设计派人追杀秦香莲,秦香莲幸为展昭所救。包拯最终集全人证物证,不顾公主和太后的阻挡,将陈世美送上了龙头铡。众所周知,古代的“七出”制度赋予了男性休妻即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也就是说,男性可以以妻子“妒、恶疾、口多言”等为由解除婚姻关系。而熟知“七出”的朋友读《铡美案》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陈世美为什么要大费周章的去杀害秦香莲,直接找个理由休妻不是更为简易快捷?其实不然。因为宋代法律制度里不仅有“七出”,还有“三不去”,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维系婚姻的权利。“不去”是不得休妻离婚的意思,“三不去”指的是男性不能随意休妻的三种情况,具体而言,“有所娶无所归即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即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合前述,无娘家可依且在贫寒的夫家为公婆守孝三年的秦香莲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宋代法律中“不准许离婚的事由”,因此,即便陈世美以“七出”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也依旧无法与秦香莲“离婚”。

与严重限制女性“申请离婚”权利的古代制度不同,现代法律制度倡导夫妻权利平等,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姻中出现前述“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那么您的婚姻已经符合“感情破裂”的要件,即存在人民法院准许离婚的法定事由,在出现这些情况时,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是可以被准许离婚的。回到文章最初提到的“分居两年后是否会自动离婚”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已然明了,婚姻关系中,即便出现“分居”的情况,也需要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断这是否属于“感情破裂”要件即符合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登记结婚是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而缔结的一份契约,每对夫妻的契约有效期间或许各有不同,但解除这份契约必须经过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也希望各位朋友铭记在心: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擅自与他人同居或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生活,这类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请三思而后行!

专家简介宦莹

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业务,擅长从女性和法律专业视角分析和处理婚姻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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