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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相结合 化解17年前旧案

句子大全 2014-06-10 1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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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何若愚) 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日前,在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官何梦迪对17年前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就此,唐某与钱某两家人17年的心结终于化解。

唐某与钱某原是邻居,两家因为房屋水管问题发生矛盾。2002年7月的一天中午,双方又因此事发生口角,唐某打伤钱某头部,经鉴定,钱某为轻伤。因害怕对方报复,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便离开诸暨去外地做生意,从此 消失 。在之后的17年里,钱某因病去世,而唐某也从未回家。

直到2018年11月,唐某因事返乡,钱某的妻子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将他抓获。之后,该案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7年过去了,如何让两家人化解心结,成为承办检察官何梦迪一直思考的问题。她认为,唐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因此检察院在量刑上会予以从宽,但要真正案结事了,还得解开两家人的心结: 所以我们将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相结合,希望取得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村委对双方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钱某的家属也对唐某表示谅解。今年8月30日,唐某到诸暨市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张律师表示: 检察机关综合案件的事实、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对于这起17年前的旧案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据了解,自今年5月开始,诸暨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认罪认罚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的衔接,在对犯罪嫌疑人精准量刑的同时,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争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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