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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陶子聊民法典】七夕节里话爱情承诺

句子大全 2014-05-31 18: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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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着,盼望着,七夕情人节就这样来了。

全中国集体虐狗的时间到了,检察官陶子的同学群里也是一片欢腾,各种晒,到处洒满了狗粮。

美丽是个傻白甜,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她沉浸在爱情里的幸福。

美丽

男友给我送了999朵玫瑰花和一个限量版的LV包包!这些都不算啥,最重要的是他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上面写着:“今生今世只爱美丽一人,如果违背了誓言,大白所有财产全归美丽!”

检察官果然是检察官,必定会用法律人的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陶子立马提醒美丽:

玫瑰和包包属于赠与,你男朋友赠给你时所有权就归你了。至于他的承诺,你听听感动一下就行了!属于无效承诺。

检察官

陶子

这个话题似乎激起了大家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兴趣,话音刚落,漂亮就接上话茬。

漂亮

那我和我老公如果签了一份忠诚协议,也没啥用了?

婚后自愿签订的,有效!法律予以保护。

检察官

陶子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现行的《婚姻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之婚姻篇中都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婚后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对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及其他权利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或者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漂亮又悄悄的私信问:

漂亮

我对老公不放心,我早就想让他给我写一张保证书:“如发现我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净身出户。所有家庭共有财产归漂亮所有。”这样写行不?

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因为这种行为属于过分剥夺当事人权利。

检察官

陶子

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大方同学最近有点难,因为他正在和他老婆闹离婚。刚回答完漂亮的私信陶子又收到大方的私信。

大方

我有一次喝完酒后悔之下主动给我老婆写了一份承诺:我再喝酒就离婚,家庭财产全归老婆翠花。现在翠花拿上这个保证书,就让我收拾自己的东西滚蛋!我是不是啥也落不上?

你可以按照正常的离婚财产分配取得属于你的那份。

检察官

陶子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检察官陶子的一句话激起千层浪,群里各种讨论。陶子索性把同学群里浪漫的七夕话题,搞成了一个普法课堂。

除此之外,“忠诚协议”不建议约定子女抚养问题,也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检察官

陶子

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稿源:第二检察部 陶智华

审核:李 艳

编辑:湛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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