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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校园暴力Say No!遇到校园欺凌 家长 学生请这样做……

句子大全 2014-04-13 03: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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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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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校园是最阳光、最安全,最纯粹、最美好的地方。校园暴力的问题,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成为目前校园安全的重要命题。

教师、家长、社会应该怎样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将关注未成年人校园安全,尤其是校园欺凌相关的法律问题。

小齐从小体弱多病,身高体重都比不上同龄人,加上脸蛋儿也很小,已经就读初二的他,常为误认为是小学生。同班同学小威则完全相反,一米七的大块头、70公斤的体重,还长期练习拳击,满身都是肌肉。14岁的小威常常以“小马哥”自称,最爱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我要用我的拳头和意志,战胜一切挡在我路上的障碍。”

这天放学后,小威刚走到教室门,迎头碰到回教室取复习资料的小齐。小威把胳膊一伸,挡住教室门,让小齐叫自己“小马哥”,才放小齐进教室。小齐憋红了脸,绕到教室后门,小威便远远地叫“小白脸”、“眼镜儿”。此后,小威身边的“小兄弟”们,一看见小齐就喊“小白脸”“眼镜儿”。

一天,班里开家长会,班主任便让班长组织同学到操场,一边练习运动会上的自编操,一边等家长会结束后和家长一起回家。做操时,小威大声嘲笑小齐做操像跳舞,同学之间发出一阵哄笑。在做一个踢腿动作时,小威故意挑起一颗小石子,踢向小齐,小齐后头张望,遇上刘某挑衅的眼神,双方恶狠狠地瞪一眼。过了一会儿,同学们做一个脚掌转向动作,部分同学的鞋子与地面摩擦,发出了“滋滋滋”的声音,小威再次大声嘲笑小齐“放屁”。

这一次,发怒的小齐冲向小威,对准下巴狠狠一拳揍了过去,一时失神的小威被打得眼冒金花,回手还击,旁边的同学和副班主任冲过去制止了他们,但是小齐还是被小威踢了一脚,整个过程持续约10多秒。副班主任询问双方伤势,小威说嘴巴有点疼痛,小齐则说没有问题。副班主任随即通知正在开家长会的双方家长,现场对小齐了批评教育,小齐道歉后,双方各自回家。

回家后,小齐感觉到腹部有些疼痛,先回到床上休息。晚上10点,小齐的腹痛加重,家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脾脏渗血,对小齐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小齐父母不愿再见孩子受欺负,便向学校提出了转去私塾的想法。

此后,学校校长、老师、社区反复上门劝说小齐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但陈父均以“防止孩子再次受到伤害”为由拒绝了。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成立危机应对专项小组,指派两名老师在医院全程值守,积极垫付学生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协调相关医疗资源对学生展开救治,同时安排专人制定涵盖身体、心理、学业三方面的关爱方案。同时学校对相关监控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向相关学生了解了事件的真相。最终,在学校搭建的平台下,小齐家长与小威家长达成了和解。

解读嘉宾

锦江区教育局

副局长 秦梅

成都市律师协会

副会长 冉桦

小齐与小威及其父母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

该怎样认定、划分?

案例中,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小威追打将小齐并导致其脾脏受伤进而摘除,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小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小威的行为确实给小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小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齐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小威父母对受伤学生小齐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

小威多次欺负小齐的行为

是否属于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通常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常见的校园欺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身体欺凌。以一种不当的攻击性方式反复地对他人进行殴打、踢踹、绊倒、阻拦、推搡、触碰、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等。

2.语言欺凌。起绰号、谩骂、侮辱、造谣、指责、嘲笑别人、写侮辱性的文字、语言攻击或侮辱其人格,中伤、讥讽、贬抑评论他人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家人或其他等。

3.社交欺凌。人际互动中的抗拒、排挤与孤立。分派系结党:孤立、诬陷或排挤某人。还有同伴间的情绪虐待如冷暴力。恐吓、威迫某人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某人跟随命令。当众给某人难堪等。

4.网络欺凌。即在网址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利用网络造谣、传播消极谣言。

案例中的小威给小齐取绰号,且借故嘲笑小齐的行为,给小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属于校园欺凌。同时,小威因练习过拳击,凭借其“身体优势”,平时在班级中行为表现较为霸道,喜欢欺负其他同学,亦属于校园欺凌。

学校在校园欺凌中面对怎样的法律风险?

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2016年出台的《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规定,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因此,在校园欺凌预防及防治过程中,建议学校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

同时,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面对校园欺凌,学校、家长、学生

应该怎样预防、处理?

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关键在于强化学校教育、组织开展培训、加强日常管理等多个方面。

一是强化学校教育。中小学校要上好《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以及省级地方课程,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强化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是组织开展教师、家长培训。全面加强学校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题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三是加强学校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建立健全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校园视频监控设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四是定期开展排查。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矛盾隐患排查,发动教职工、学生干部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隐患,加强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干预。

五是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积极排查发现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

六是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

七是依法教育惩戒。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八是建立监护人责任险制度。校园欺凌案件中受害学生通常将会遭受身体、心灵上的双重伤害,由于施害学生家庭情况不同,有时甚至难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情况下,受害学生一般采取直接向学校主张责任的方式要求赔偿,因此学校往往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方。鉴于此,我们建议学校通过合理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学生家长购买监护人责任险,未成年人学校在校期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为躲避校园欺凌为孩子选择私塾学校的行为

是否可取?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本案例中,小齐的父母计划将孩子送往“私塾学校”,侵犯了小齐受教育的权利,应当将孩子送回学校。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也是祖国的希望。他们就像荷叶上的露珠,各个都晶莹剔透,美丽可爱,但也是脆弱的、稚嫩的。需要我们更多的呵护和关爱。希望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向校园欺凌说“再见”。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原标题:《向校园暴力Say No!遇到校园欺凌,家长、学生请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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