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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句子大全 2014-01-22 09: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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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签署了《协议书》。双方就“十三五”期间有关重大投资等事项达成了框架性意向协议,协议表示五年期间你公司拟在当地进行较大金额的投资,相关事项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称的重大事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公司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6年2月4日,苏州当地媒体《苏州日报》报道了上述事项,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才将上述《协议书》及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相关主要内容予以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上述投资为“十三五规划”五年期间的整体金额,而非一次性或一年内的投入金额,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后续投资未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也未对市场形成较大影响,公司也在短期内采取了签订《补充协议》并予以公告的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和整改。综合整个事件的性质、影响和情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1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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