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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 珍爱生命 你要知道隐瞒病情和行程的刑事责任

句子大全 2013-08-26 20: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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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是个例。

近期,青海西宁、广西玉林、江苏徐州、广东汕头、山东潍坊等多地,先后已通报多起隐瞒行动轨迹且不进行自我隔离与他人密切接触的案例,严重威胁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更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增加难度,甚至影响大局。

为什么?!

为什么这些人这么不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当回事?!

主动上报,积极治疗不好吗?!

为什么一定要害人害己?!

暴躁指数爆表的鹅师傅大致梳理了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刻意隐瞒病情和行程的案例,以此劝告有赴武汉史和疑似症状的人们——遵守法律,珍爱生命。

害怕了吗,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肺炎的情况下,仍有人隐瞒病情和行程,而且居然还有替别人隐瞒病情和行程的人,给居家守法的健康公民带来巨大的健康隐患,使多少人力物力白白浪费!

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

需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行政处罚,以上案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另外,针对传染病疫情,“两高”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什么意思呢——

对病情和行程隐瞒不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最高可判死刑!

都是隐瞒病情,

为何还有不同罪名?

法律是公正的,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这些对病情和行程隐瞒不报的人行为大多相似,处罚结果却不一样。

鹅师傅就和大家分析一下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这三种罪名的区别。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一)诊前很有可能已经感染

1. 疫情期间在重点疫区有旅居史;

2. 曾接触过新冠 肺炎确诊患者或重点疫区人员;

3. 疫情期间曾有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经历;

4. 有咳嗽、发热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

以上四点满足其一即可,无论哪一点都能说明行为人具有高度的传染可能性,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二)与不特定人员接触

只有与不特定人群接触,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也是本罪最为关键的行为,例如自行去商场、聚会等公共场所。

如果行为人居家隔离,不与外界接触或者仅与特定的少数亲友接触,则无法认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本罪。

(三)最终确诊新冠肺炎

无论与不特定群体接触的行为发生在确诊前还是确诊后,都可构成本罪,确诊的时间不受限制,唯一不同的是确诊时间可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希望传染还是放任传染。

需要强调的是,凡能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必须是行为人自身携带新冠病毒,即确诊自身为新冠肺炎患者,否则将构成不能犯,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不能构成本罪。

(四)发现自己可能感染,并希望或者放任传染

这是本罪的主观方面,也是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唯一区别。

首先,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的症状和预防措施宣传已经进入每家每户,从新闻媒体到社区物业,都有严格的把关措施,因此只要行为人有相应的接触史或症状,大都可以认为其可以认识到自身患病的可能性。

其次,故意隐瞒相关病情和行程,以避免医务人员的救治措施,并且还与不特定人员接触,即可认为其主观状态为希望或者放任传染。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一)诊前很有可能已经感染

(二) 与不特定人员接触

(三) 最终确诊新冠肺炎

(四)应知自己可能已感染,却因疏忽没发现或者轻信不会传染

前三点同上。

第四点是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唯一区别。

一般来说,在当前的宣传形式下,只要自己有疑似症状和接触史,都是可以认识到的,很难说因为疏忽而没有发现。

这种情况仅可能存在于疫情初期,宣传还未渗透社区与乡镇的时候,或者自身虽患新冠肺炎,但没有相关症状,但这都是少数情况。

因此本罪更多的情况是“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认为自己所患症状并非新冠肺炎,或者轻信自己不会传染给公众。

以四川内江龙某案为例,按照公布的案情细节来看,龙某所乘动车经过武汉,但其并未下车停留,这可能就是龙某轻信其可以避免新冠肺炎的原因。当然这只是推测,具体的主观方面如何还需当地司法机关判断。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一)(二)(三)和我们一般人没有关系,咱也没那么大权力去处理饮用水和污水,也不能任命传染病人去从事相关公职。

但第四条就厉害了,刑事条文的最后一条都是这样有着大智慧——拒绝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就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比如说,疾控中心要求患者居家隔离,你非不听,非要出去搓麻将的,那可了不得,拷上吧!

图片来自吉林电视台

2 月 2 日,吉林省就有一名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后不配合隔离观察、故意逃避的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7天。(众网友表示:我看你还敢往哪跑!)

本罪是叙明罪状,行为模式法条说得很清楚了。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刑法条文中,该规定明确了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也可以成为该罪的适用传染病,因此新冠肺炎也被纳入其中。

相比前面两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点在于打击行为人拒绝执行相关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而非刻意隐瞒病情和行程,这是本罪的最大不同之处。

即无论是否有隐瞒行为,只要行为人拒绝执行相关防控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都能构成本罪。

如实报告病情

早日隔离就医

在疫情面前,每个人都是脆弱的,每个人也都是坚强的防线。

刻意隐瞒病情和行程,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会耽误自己的治疗时机,增大传染亲朋的几率,使疫情形势更加严峻。

针对此事,@人民日报及时发声:

一个人隐瞒,一群人遭殃。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隐瞒都是不可宽宥的,也是于法不容的。防控疫情,即便帮不了忙,也别添乱。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诚布公是对自己负责,莫再做损人不利己的事!

一个人隐瞒,一群人遭殃。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隐瞒都是不可宽宥的,也是于法不容的。防控疫情,即便帮不了忙,也别添乱。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诚布公是对自己负责,莫再做损人不利己的事!

生病最忌讳疾忌医,尽管全国确诊病例数字仍在上升,我们还是要看到好消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愈病例正在指数上升。

及早就医,便多一分生的希望。

比起就医的那点“麻烦”,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

隐瞒病情和行程实在害人害己,不仅没有半分好处,更会给防疫大局添乱。

为了前线的医务人员,为了身边的亲朋好友,鹅师傅在此号召各位看官:

口罩洗手别停,

出门聚会慎行。

主动报告病情,

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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