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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兄弟不是黑社会? 大庆涉黑第一案检察抗诉

句子大全 2013-08-16 0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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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大庆9月22日电 在大庆市肇州县,以吕氏四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为所欲为无恶不作。在大庆市公安局“打黑除恶特别行动队”和肇州县公安局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地打掉了这个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以吕氏四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日前,法院一审对吕方录等16名被告作出判决,其中吕方录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由于法院没有认定吕方录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9月17日,大庆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省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

以吕方录为首的犯罪集团在1996年初时,就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团伙。但在当时的肇州县城里,还有一些社会上的“混子”对吕方录一伙“不服”,于是吕方录便准备找机会火并,以壮大自己的势力。

仅一年时间,他们先后把其他几个团伙都给“撅了”,吕方录犯罪集团也由最初的几人发展到20几人。到1997年底,只剩下李某不买他的“账”了。为了能在肇州这块地方“立万儿”,他开始向李某“叫板”了。

1997年9月,李某的亲属被摩托车撞伤后,向车主赔偿8000元医药费。车主很上火,也感到很窝囊,便找吕方录帮忙说和,最好能把钱要回来。吕方录当即表态:“我和李某不对付、说不上话,不行就收拾他。”10月12日16时,吕方录、潘喜东、朱勇3人在肇州县红星电影院附近,发现了李某坐在一台捷达车内,吕便指使潘、朱二人去买斧子。二人买了两把板斧回来后,发现李某还没走,潘、朱二人便冲上前去,用板斧将李某砍倒在路边的水沟里。这样,他们还不解恨,又把李某从水沟里拽出来放在地上,照李某的双腿又砍、砸了40多下,才扬长而去。经鉴定,李某右腿胫骨骨折,左腿胫骨节撕脱性骨折,右腿至今畸型,功能障碍。

1998年2月18日18时,吕方录获悉李某在家后,为再次报复李某,吕方录指使潘喜东、李刚、杨大辉、杨国新等人手持猎枪、板斧、铁棒等凶器闯进李某家,将李某和来做客的王某、张某三人打成重伤,造成李某右腿胫骨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脚内、外踝骨骨折、左臂肘关节粉碎性骨折。王某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多处开放性外伤。张某前额颅骨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

几次的公开较量,吕方录集团确实把李某打“服”了。从此,吕方录在肇州县可谓是“一方霸主”了,无所顾忌地干着更多违法犯罪的勾当。

不择手段聚敛钱财

吕方录在肇州县称霸以后,不择手段地非法聚敛钱财,为他们的集团犯罪提供经济条件。1996年初,吕方录见盗窃原油是个无本利大的生意,于是就在肇州县榆树乡花了10余万元买了一个土炼油炉,购进一些冶炼设备,并以此作为据点,从事非法收购、盗窃和冶炼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始,他们雇用无业人员在附近的采油厂盗窃落地原油。后来,他们就大量收购其他人偷来的原油进行冶炼,从中牟取暴利,每年非法获利100多万元。为了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逃避打击,他们多次搬迁炼油厂,从榆树乡搬到双发乡,后又搬到永乐乡。到2000年6月止,短短的4年半时间里,他们仅非法收购、炼油就获利几百万元。

吕方录非法聚敛钱财的另一个途径是进行暴力索债。1998年冬,肇州县乳品厂的肖某通过关系找到了王庆方,让王庆方找吕氏兄弟帮助要一笔债。肇东市的一个体牛奶站欠肇州县乳品厂的牛奶款一直不还。一天,吕方振得知牛奶站的人又来肇州收购牛奶的消息,便同戴双、王庆方、张刚柱一起,将收奶站业主堵在屋里,强行扣押一车牛奶,并威胁收奶站业主马上把欠款送来。讨债人当场给他们拿出2000元钱。

强行推销产品,从中获取暴利、鱼肉乡里,是吕方录一伙非法敛财的又一途径。2001年春节前,朱勇等人从大连买进一批脱骨速冻鱼,共800板,成本价为每板45元。腊月的一天,榆树乡干部金某的儿子当兵请客,全乡各村的书记或村委会主任都到场了,朱勇听到这个消息后,也到了现场。对前来的各村领导说:“要过年了,也没啥东西送给你们,我最近从大连弄点冻鱼,过几天给你们送去,先给你们打声招呼。”过了几天,朱勇等人开着装鱼的大货车逐村送鱼。以每板160元—260元的价格,共给7个村、3家企业的书记家送鱼342板。剩下的458板冻鱼强行推给了两个外地施工队,让他们以此代发工人工资,朱勇等3人获利近4万元。

犯罪集团被一网打尽

2000年12月份,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了。大庆市公安局将肇州县公安局所掌握的吕方录犯罪集团作为黑恶势力线索上报到黑龙江省公安厅。随后,此案被公安部确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并挂牌督办。通过先期开展侦查工作,警方很快便掌握了吕方录犯罪集团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吕方录犯罪集团自1997年以来在肇州县涉嫌多起故意伤害、盗窃、聚众斗殴、私藏枪支等违法犯罪。经调查取证查明,以吕方录为首的吕氏四兄弟纠集了肇州县的一些不法之徒,干了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干扰影响了肇州县的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在群众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在掌握、认定了吕方录为首的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后,大庆市公安局下达了对吕方录犯罪集团成员统一抓捕的命令。首先落网的是吕方录的四弟吕方振。根据事先安排,民警发现吕方振开一台白色轿车从家出来,迅速向县城北街行驶,有逃跑迹象。民警们迅速驾车追赶,在县城边,将吕方振和驾车的该集团成员之一戴双抓获。

随后,吕方明、吕方志及大辉、姜福成、滕文清、姜波被抓获。不久,吕方录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和打手潘喜东、杨国新、朱勇等人也一一捕获归案。而该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吕方录像狐狸一样狡猾,当他听到大庆市公安局打黑除恶特别行动队进入肇州的消息后,第二天就跑到吉林省松源市的一个朋友处躲藏。在得知他的两个弟弟和手下的骨干纷纷被抓获后,便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涯。从吉林省松源市逃到吉林市、长春市,又从长春市逃到沈阳市、广州市,最后逃到了大连市开发区,从此销声匿迹。

3个抓捕小组都先后“断线”了,抓捕工作陷入了僵局。不久,大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追捕大队大队长孙波获悉有人在哈尔滨看到了吕方录的妻子韩景荣。追捕队员迅速赶到哈市,在哈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的配合下,查到了韩景荣的落脚点在哈市某宾馆,但韩景荣已经退房去向不明。据服务员反映,韩景荣住宿期间,从不用房间电话,有事都是用宾馆附近的公用电话与人通话。追捕组的全体同志没有气馁,继续开展艰苦的走访调查工作,终于获得了韩景荣去大连市的信息。

原来,同吕方录一起出逃的妻子韩景荣,把刚9个月的孩子放在了亲属家。在开始逃亡时,整天提心吊胆,没有心思想孩子。6月中旬,他们逃到大连市以后,在大连市开发区租了一户房子、生活相对安定后,开始想孩子。8月9日,她从大连赶到哈尔滨,再乘汽车回肇州。行至途中时,她怕暴露,突然改变了回家看孩子的想法,又连夜赶回哈尔滨。在哈尔滨的一家旅店住了一夜,第二天就赶回了大连,没想到在哈尔滨露了马脚。吕方录出逃后,从不与亲属和朋友联系,就连在大连最好的朋友也不告诉,白天整天在屋里呆着,只有晚上才出去走走。他花钱办了假身份证,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2001年8月15日22时,追捕队员在大连市开发区警方的配合下,将吕方录抓获。

检察院提出抗诉

吕方录一伙的落网,在大庆市市民中引起强烈震动,人们奔走相告,为铲除这个社会毒瘤而高兴。法院一审对吕方录等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被告人吕方录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朱瑞峰犯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潘喜东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杨占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杨国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吕方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吕方振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刘铁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被告人姜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被告人姜福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滕文清犯强迫交易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犯徇私舞弊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臧晓秋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方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韩景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李晓惠犯伪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方录等人的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24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的规定,应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

首先,在组织特征方面。吕方录等人主观上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即开始纠集在一起的目的就是想“混社会”。该团伙的这些行为均是在吕方录的指使、指挥下所为,充分反映出了吕方录的组织、领导地位,朱勇、杨国新、潘喜东等人的骨干作用及姜福成、姜波等人组织参与该组织活动的特征,表明了该集团在犯罪过程中人员基本固定的,主要为吕方录、朱勇、潘喜东、杨占辉、杨国新等11人。虽无明确的组织纪律,但是从证据看,吕方录为公认的头目——吕方录一声令下,其手下立即为其冲锋陷阵,这种地位在其成员中是明确的,客观上形成了认可与被认可、服从与被服从关系,从而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同样起到了组织纪律的作用。这些事实表明,该组织人员比较固定,其犯罪活动也是有组织的,从而也说明了其有着较严密的组织结构及一定的组织纪律。

其次,在经济特征上,虽然吕方录等人在形式上各自经营,但他们正是依靠其打、砸、抢闯出的“恶名”的影响,来进行开宾馆、强行推销原煤和鱼、非法开炼油厂、强行承包鱼塘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并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正如朱勇所供的“我们这些人纠集在一起,主要是让社会人看到我们是一股势力,经济上是自己挣钱,并供手下兄弟花销”。吕方录、朱勇、吕方明的违法犯罪收入从表面上看,各自的收入均揣进各自的腰包。但实际上吕方明的收入用来豢养刘铁峰等人,朱勇的收入用来豢养滕文清等人,吕方录的收入用来支付该组织成员平时的吃喝玩乐的费用,还有的成员犯罪后出逃的费用及对被害人赔偿、平息事端等等。这也说明其利用组织势力取得的经济利益客观上起到了支持该集团犯罪活动的作用。

再次,在危害特征上,吕方录的最终目的是想称霸一方,虽直接针对的是李某一伙,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恶劣的,这种行为不仅是两伙恶势力的“斗狠”行为,更是藐视社会秩序的表现,是对全社会的公然挑战。在争斗过程中,吕方录一伙的“名声”大震。另外,吕方录、朱勇、吕方振等人实施的组织“罢工”、压制上访人、找有关领导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免交行车管理费、非法经营、强买强卖、抗拒抓捕等一系列与政府对抗的行为、犯罪行为及所造成的影响,严重破坏了肇州县的社会秩序及经济秩序。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吕方录一伙人的行为,在组织结构、经济实力、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特征等方面基本符合全国人大解释的规定的四个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吕方录等人的处罚意见:同意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吕方录等人实施的其他具体犯罪的定性及处罚。但应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吕方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综上,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支持大庆市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抗诉意见,认为吕方录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作者:周 宇 王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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