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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议人民法院工作主题 共话司法事业美好明天

句子大全 2013-04-05 04: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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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适逢国庆六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北国明珠长春隆重召开纪念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9年年会,这是法院系统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件喜事。本报10月1日第五版以《回顾过去成就辉煌 展望未来任重道远》为题刊登了这次会议上“人民司法60周年回顾与前瞻”专题的研讨成果。为落实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发挥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努力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向前发展,这次会议还安排与会领导和专家就“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为全面展现这个议题的研讨成果,本期刊登相关研讨综述。

9月24日至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主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纪念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9年年会在长春成功召开。与会领导和专家围绕“人民司法60周年回顾与前瞻”和“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围绕“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议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大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佑海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法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军法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兵法官等专家学者和法官在会上作了发言。部分论文作者作了大会发言或书面交流。

“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张文显大法官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理念,又是信念。作为一个理论,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作为一个信念,它是我们崇尚法治、尊重法治、为法治而斗争、为法治而献力的坚定信念。有了理论才有了坚定信念,有了坚定的信念才能把理论付诸于实践。

张文显进一步指出,“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因此,“三个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表述。就法院工作来讲,许多理念、政策以及具体表述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化、实践化,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工作当中的具体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开始趋向多元,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落实到了每个法院、每名法官身上。

人民法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百年未遇的金融危机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伴随着金融危机而来的社会稳定等问题更是一个重大政治与社会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应勇大法官认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不可能独善其身,应对金融危机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可能置身于外。如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通过司法手段保障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并在危机中如何见机、寻机和转机是现实而重大的问题,人民法院任重而道远。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每次金融危机以后,如何提升信心非常关键,金融危机在带来发展困难的同时,为金融业调整发展的方式带来了转型的机会,也为法律关系转型重塑、金融政策稳健发展带来了大好的机遇。其中,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定位经济创新与金融规则将会带来新的契机,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理念、在机制举措上利用、引导、保护好这些趋势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

应勇指出,为做好金融审判工作,上海积极推进专项审判工作机制建设:让法官进金融部门、进高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成立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和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在高院和中院设立金融审判庭,在其他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基地,确保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马建华法官认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司法功能。司法具有被动性并不意味着法院面对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无动于衷、消极懈怠,更不能把法院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外。相反,在遵循司法被动性原则的前提下,必须克服对审判工作“独立性、被动性、间接性、中立性”的片面理解,认清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以能动地发挥司法的作用。在当前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情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服务大局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找准法院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着力点,发挥司法间接调整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以积极有为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把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成为防范社会风险、消弭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助推器。

完善侵权责任制度保护人民权益

目前,全国人大正酝酿出台侵权责任法,由于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量的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对人民法院侵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王利明教授结合自己参加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的情况在大会上针对立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发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名称,王利明介绍,之所以选择“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主要是考虑到“行为法”的内涵过窄,因为强调的主要是责任制度,只有实施侵权责任行为的人才负责,但是在很多案件中行为人不一定能找得到,行为人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可能承担责任,非行为人也可能要负责,而“责任法”的内涵更为宽泛、包容性更强、开放程度更高。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与传统侵权类型相比,现代网络侵权案件具有很多特殊性,例如侵权方式特殊,侵权人和受害人数量往往很大,侵权行为一旦作出,负面影响可能波及的范围难以预测,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多、难度大。王利明介绍,关于网络侵权,侵权责任立法要确立两项规则:一要确立提示规则。如果网上出现了侵权的言论,则受害人有权要求网站和相关搜索引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删除,则网络提供者要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提示规则主要是考虑在保护被侵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同时鼓励创新、鼓励信息传播。二要确立明知规则。如果网上的侵权行为言论是显而易见的,是非常明显的行为,则不需要提示,网络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两个规则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协调,以增强操作性。

创新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孙佑海法官介绍,天津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保障诉讼权利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积极开展诉讼服务并加强了诉讼服务机制建设。诉讼服务机制是人民法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以方便人民群众、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为目的,在诉讼及其前后延伸的过程中,运用审判管理手段,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诉讼服务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向诉前、诉后延伸的全部过程之中,体现在法官和当事人的每一次沟通之中。

孙佑海认为,建立诉讼服务机制是符合国情的现实选择,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加强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既是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和谐社会的需要,又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更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和能动司法的体现。

田成有法官认为,法院的一切工作都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社会对法院的监督是“全天候”、“全时空”的。我们常说法院是媒体出新闻的“富矿”,但同时,人民法院也是舆论监督的“重地”,一个公正、开明的法院,不能仅被动地接受民众监督、被动地“扑火”,更要学会敏锐地掌握应对舆论的主动权,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主动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与公正,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

关于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王振清法官认为,在信访接待中,司法为民的外在体现就在于,每一位法官是不是带着深厚的感情接待当事人,是不是抱着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心态处理每一件案件与纠纷,归根结底就是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对待老百姓的问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方法,直接涉及到我们在为谁执法、为谁谋利的根本性问题。司法为民不是“挂在嘴边说说”,更不能把它仅仅作为一种口号,而要落实到每一位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之中。

王振清还认为,接访要讲究艺术,接访艺术实际上也是工作方法,它在法官的全部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调整的对象是各类社会关系,作为一名法官,仅有法学院的学习与培养经历是远远不够的。搞好当事人接待与接访工作,要讲究八大艺术:讲究准备的艺术、讲究倾听的艺术、讲究语言的艺术、讲究心理的艺术、讲究疏导的艺术、讲究动情的艺术、讲究决断的艺术、讲究魅力的艺术。

司法改革要体现人民性

郭兵法官认为,坚持人民性必须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执行权力,要坚持把人民性贯穿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之中。为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各种措施在最短的时间、以最经济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服务弱势群体。在执行过程中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司法人民性的应有之意,执行工作实践人民性着重体现在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并不排斥对债务人利益的必要关注和保护,在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十分重要。

郭兵认为,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要落实“执行穷尽”的要求,不放过任何可供执行的线索和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必须穷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手段,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及穷尽一切可能奏效的执行方法。只有执行穷尽债务人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后,债权人的债权仍得不到满足时,才能以实体终结或程序终结结案,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这个过程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即:穷尽调查手段、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方法。

针对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量刑程序改革,顾永忠教授认为,量刑程序对于量刑公正的意义首先在于它使以往基本不见诸于法庭审理活动,而完全由法官庭后单方作出决定的量刑活动,公开置于法庭审理之中,引入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其次还在于它使以往基本不见诸于法庭之上,完全是法官在庭后通过“办公室作业”进行的量刑活动,在相当范围和相当程度上,置于公开的法庭审理活动之中,不仅控辩双方可以平等参与,而且普通民众还可以旁听了解,并且一旦法院作出量刑判决后还要对为何如此量刑作出理由说明,这个过程本身即体现了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顾永忠还认为,法官作出量刑判决时,不仅要考虑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而且要考虑辩方有关量刑的意见,必要时还要了解社区、单位等方方面面的反映,最后综合各方面意见、信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量刑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谢新竹法官认为,司法制度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权利,司法改革维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人民对司法有什么需求、有哪些期待,怎样才能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是司法改革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人民性的价值理念深刻揭示了司法改革的本质和核心,推进司法改革也就是要用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规划各项改革举措,在价值立场上,确立司法为民而存在、诉讼制度为民而改革这一基本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而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有效推进司法改革的不竭动力,要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司法改革的价值与意义,就应当避免提出徒具象征意义、不能解决当下问题的理想口号,而要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的司法需求,通过完善各项服务人民群众需求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努力建构便利公民接近司法、参与司法、认知司法的制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法官认为,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制度而言,“陪审”一词不够科学和准确。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参审员制度十分相似的实际,将“人民陪审员”一语更名为“人民参审员”更符合实际,更容易被理解。这一名称突出的是人民群众“参与”而非“陪衬”的地位,不仅有利于法院和社会舆论重新理解和认识它的内涵和价值,而且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如果改“陪”为“参”,一字之变,变出的是全新的认识与进步的理念,必将使这项制度焕发崭新的活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显江法官认为,要加强自身建设以求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接近,努力建设公正的司法形象和公开的司法程序,通过依法公正裁判获得社会认同。具体来说,司法要取得高度的社会认同,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司法裁判结果被认同是不可缺少的三个环节。对于司法过程的认同问题,他认为,司法的特点就是能够通过审判活动给人以确定的心理预期,司法过程透明、公开、严格依法,当事人才会信任个案得到了公正对待,从而对司法裁判产生信服力与执行力,也正是个案裁判信服力与执行力的积累,司法才会逐步获得广大社会公众高度的评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马长保法官认为,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需要在追求实体公正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之间进行调和、在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程序。长远来看,扩大再审事由的范围和统一再审的标准都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唯有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树立司法权威。

探索“两个效果”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注重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活动不仅要着力打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而且要努力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努力实现“两个效果”。

关于司法效果的实现路径,崔军法官认为,要在司法目标和司法效果之间建立起能够为广大法官所接受又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可的桥梁,积极倡导和促进司法理性,并以司法理性保障法律效果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效果”,当代中国的司法理性要求法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因此法官在处理个案时一定要尊重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因素和非法律因素。反映在裁判的立场上,既要在司法的过程中保持不偏不倚,同时也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合理地解决现实问题。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继青法官认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感情,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然地成为无源之水,司法公正也将无从谈起。司法活动只有建立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标准的认知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正当利益需求的基础之上,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够得以实现,才能够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般地说,只有当绝大多数的司法裁决与人民群众普遍的公平正义标准相一致,只有当绝大多数的司法裁决能够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需求相适应时,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才能够实现,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权威才能够树立。从这个角度而言,只有将群众观念和群众感受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才能达到良好的审判效果,提高群众对判决的认同度。人民法院必须深刻地领会和把握现阶段群众观念和群众的感受,深刻地领会和把握人民群众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的认知和对社会正当利益的需求,从而在理解、适用法律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现有法律规定与群众观念和群众感受之间的统一,进而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发挥出司法机关应有的作用,树立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相适应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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