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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对我国瓷砖外贸的影响分析

句子大全 2013-02-26 17: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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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后,中国“入世”将在2016年12月11日届满十五年。中国能否如愿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能否不再适用“替代国方法”,已成为目前的热门话题。

“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浅析

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15条对WTO成员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做了特殊规则的规定。总的来说,该条允许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WTO成员在中国企业或政府没有证明中国整体或某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可以使用“替代国方法”,但同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替代国方法”均须在中国入世十五年后终止。因此该条款通常被称为“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十五年期限”问题的源头也在此。但是,将此条仅仅概括为“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是不准确的。本条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证明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或中国涉案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中国政府此前曾与其他成员进行谈判,并且已经被8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二是在“在任何情况下”,“替代国方法”均须在中国入世十五年后终止,也就是说无论届时其他WTO成员是否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必须终止“替代国方法”。

2016年7月14日,中国代表在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上发言,敦促所有WTO成员严格履行第15条的义务,如期弃用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方法”,强调“任何成员不应找任何借口逃避履行第15条的国际义务”。尽管之前中方已多次发出类似呼吁,但这是中方首次将终止“替代国方法”明确在WTO会议上提出。

欧盟与第15条

入世后到现在的十五年间,中国政府一直在争取世界各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以期尽早消除“替代国方法”的不利影响。欧盟是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WTO成员之一,且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和实践对于其他WTO成员具有较大影响,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很多国家或地区以欧盟不承认作为自身不承认的借口,因此,在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欧盟是中国的主攻对象之一。2016年5月,在“十五年期限”将到期之时,欧洲议会通过非约束性决议,要求不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把国内外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的讨论推向了新的高潮。

但同时,随着中国政府对第15条的一分为二,在终止“替代国方法”这一点上加强主张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也意识到单方面宣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无多大意义,转而采取了更加务实的做法。2016年7月20日,面对中国的第15条问题,欧委会经开会讨论,同意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进行修改。就反倾销而言,法律中将不再有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名单,而是引入新的平等适用于所有被调查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包括采用额外的“非标准方法”应对被调查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干预造成的市场扭曲。新的法规将设立一个过渡期,现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保留不变,正在进行的调查将适用立案时所依据的法规。

欧盟新法规对中国瓷砖企业外贸发展的影响

目前欧盟在“替代国方法”上的新变化,不会对已经终裁的案件或者已经立案但尚未终裁的案件造成影响。对于瓷砖行业而言,马上将面临的是将在2016年9月立案的欧盟瓷砖反倾销调查日落复审。在技术上,本次日落复审将面临适用旧法规还是新法规的问题,如果新法规在立案之前生效,日落复审将适用新法规,反之则将继续适用旧法规。

就潜在的将对中国瓷砖产品进行调查的国家或地区而言,第15条的到期也必将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产生巨大影响。各调查机关将不得不对“替代国方法”进行修改。总体而言,这会对中国的出口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应诉企业将会有更多的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但是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和实践对于其他WTO成员具有较大影响,如果欧盟将新法落实,但同时引入“被调查国家或地区政府干预对市场造成的扭曲”这一概念,可想而知,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将纷纷效仿。届时将对中国应诉企业产生多大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新形势下中国瓷砖企业应当的作为

作为世界瓷砖生产及出口大国,如何应诉反倾销,如何通过反倾销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一直是中国瓷砖企业的大课题。在以往的调查中,尽管大部分的调查机关都采用“替代国方法”,但中国瓷砖企业依然奋力抗争,积极应诉。尽管“替代国方法”下的倾销税率很高,但是通过全面的应诉策略,中国瓷砖产业依然在巴西的调查中达成了价格承诺,保证了一定的出口,在哥伦比亚的调查中达成了行业无损害威胁和不征收反倾销税的优异结果。在新形势下,中国瓷砖企业仍然需要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反倾销。首先,无论如何,与之前相比,可能会有更多的国家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或是取消“替代国方法”,中国企业的应诉环境将会有很大改善,企业自身应更加积极地应诉反倾销调查,也更容易去争取并获得较低反倾销税率,保住市场;其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应诉,依托商会或者国家政府的力量与外国调查机关谈判,进行无损害抗辩和争取价格承诺;第三,企业应当积极推动产品和产业的升级,生产及出口高质量、高附加值和高价格产品,避免低价无序竞争,从产品源头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后,企业需要全球化的视野,如有条件,要力争海外投资布局,通过在国外直接生产产品的方法,保证稳定占据重要的国外市场。

(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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