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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总是寻衅滋事?

句子大全 2012-12-19 0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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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说“错”话的权利,但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人有没有说“错”话的权利?毫无疑问是有的。“表达”是人天生的权利,存在于自然法之中,并受到宪法的保护。对此,洛克的观点是:“人们立法不是为了取消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而是为了赋予法律在自然状态下所缺少的明晰、精确以及公正的实施。自然权利仍然应当保留,而且制约所有的人。”

但是,这种“表达”也不是绝对自由,不受法律制约的,在网络上也一样。法律意义的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群己权界,他人的合法权利范围便是公民自由的界限。对网络谣言,尤其是已经涉嫌扰乱现实社会秩序的部分,同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网络表达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因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而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便是侮辱、诽谤且情节足够严重,也属于“不告不理”,须由权利人自诉启动的刑事案件类型。即便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还需要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法定刑事立案情形,才是属于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范畴。

惩戒造谣者,更需要严格依法行事

法律,尤其是刑法,是最严厉的社会强制手段,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均依照既定且明确的法律指引而为。合法的,法律予以肯定性评价,违法(甚至犯罪)的,法律进行否定评价,以此作为指引社会行为的标准,并倚靠最严苛的执行程序逐步促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立法机关只有在对某种社会行为进行审慎评估之后,确认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才会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要求。

互联网,属于最新兴的技术平台,对网络表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首先必须明确,无论是公民还是执法机关(尤其是执法机关),均应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不论是对现行法律的依法解释,还是对各种网络言论进行法律评价,应当首先依法而为,惟此才能确保法治精神从虚拟网络到现实社会的真正贯彻,实现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也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消解谣言,信息公开比惩戒更重要

美国学者奥尔波特认为,谣言=(问题的)重要性X(事实的)模糊性。谣言是一种集体的行动,目的是为了给无法解释的事件寻找一种答案。重要性和模糊性是谣言的两个关键变量,谣言传播的持久性与这两个变量相关。对某个公众关切的重要事件,如不能消除信息模糊性,则谣言无法停止。

网络谣言可以通过辟谣、信息流动、民事侵权救济、行政监管、刑事追究等多种手段治理,公权在言论表达面前应保持应有谦卑。过分依赖公权打压、运动式治理,不仅可能造成公权滥用,而且可能得不偿失。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布兰代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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