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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人敢贩卖你的电话号码 身份证等资料 他们就要遭了!

句子大全 2012-08-02 11: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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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力度越来越大

大家可能不知道,咱们1997年颁布的现行《刑法》中,原本是没有专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的。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成为商业贸易、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盯上的目标。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出现了一个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直接把公民的个人信息纳入到受刑法保护的范围里去,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力度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六年后刑法进行了第九次修订,在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这个条文再次发生变化,整合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罪名也相应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的刑期上限也从三年变为了七年。单从罪名的变迁来看,受处罚的行为由“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变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更加严密的保护。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数量呈大幅增长的趋势,每个人的信息安全都受到严重的威胁,涉案个人信息的数量可以达到几百万、几千万条,甚至上亿条。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威胁公民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诈骗、盗抢、敲诈勒索、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帮凶。

法律的变迁回应社会关切

更是在回应时代的发展

世界上没有预知未来的神仙,二十年前制定刑法的那批杰出的立法者也不例外。

1997年,谁也不会想到刚刚进入中国不久的互联网,会将一个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变得如此脆弱;谁也不会想到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个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会成为一笔无形的财富;谁也不会想到在十几年后的那个毕业季,会出现山东女孩徐玉玉这样的悲剧。

法律在回应着社会的关切,同时也在回应着这个时代的发展。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从无到有,从宽到严,从模糊到清晰,变化离不开时代发展的大背景。法律从来不能自给自足,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由经济与社会铸造而成,都深刻地蕴涵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之中,社会调整与变迁也必然最终引发法律秩序的调整与变化。

社会的变革影响着法律的变迁,而法律的调整也进一步规范着社会前进的轨道。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律和社会都在互相变革和催化下变得日臻成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五大社会关注焦点有了明确规定。

焦点1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踪轨迹等

最高法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为五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寻找客户并获利,最终被判刑。

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尚存争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焦点2

对提供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如何量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即可入罪

不到2000元买到通话记录、不到1000元就能了解行踪轨迹……不久前,有媒体曝光,在网络上,只提供一个手机号码,就能买到一个人多项关键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举例说,某个案件涉及公民轨迹信息等敏感信息20条,住宿信息等重要信息350条。350条重要信息折算成35条敏感信息,两项合计55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3

如何严打“内鬼”?

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

如何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门槛,为我们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我们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许剑卓说。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焦点4

对为推销产品购买个人信息如何惩处?

获利5万元即可入罪

刚买完房,中介就打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孩子刚出生,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就找上门了……种种怪相令人生疑:这些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就可以堂而皇之获取个人信息加以利用?

专家说,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焦点5

如何加大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惩罚力度?

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颜茂昆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综合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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