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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联明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句子大全 2012-07-31 13: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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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资产占用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二、关联方担保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分析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先后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一、关于股东和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和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证每位股东能充分行使表决权,并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本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本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保证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二、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董事与董事会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3名,达到董事总人数的1/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落实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实现公司治理的规范本公司还将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确保董事会公正、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确保独立董事在职期间,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的各项运作情况,自觉履行职责,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本公司本届监事会实际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有1名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能够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合法职权;公司监事会已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完善了有关制度;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对股东和公司利益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公司经理层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了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完善监事会结构,促使公司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力,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本次交易前,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设定专职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接听股东来电、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工作。公司能够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机会获取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本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的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除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外,公司将综合考虑经营业绩、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因素,择机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请股东大会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在利分配方案中应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立意见。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公司业务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营运资金、对外投资等方面。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应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当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进行审核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说七、关于公司独立运作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具备独立性;上市公司一直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未因违反独立性原则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或上交所的处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的相互独立。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全部处于上市公司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没有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通物流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股权产权完整、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继续保持独立完整。 (二)人员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履行了合法程序。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控股股东之间完全独立。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变更,不涉及职工安置事宜。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通物流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有人员将继续保留。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仍能得到有效保证。 (三)财务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银行账户的现象,上市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上市公司不存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形;上市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状况不(四)机构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五)业务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独立从事经营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销售体系,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依赖于股东或其他任何关联方,与控股股东之间无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运作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晨通物流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依法独立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继续保持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业务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使上市公司业务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节 负债结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在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及备考合并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指标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5年5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备考合并 备考合并 负债总额(万元) 15,990.29 17,835.15 16,607.93 25,560.35 流动负债(万元) 14,845.67 16,690.53 15,426.37 24,378.78 非流动负债(万元) 1,144.62 1,144.62 1,181.56 1,181.56 资产负债率 21.72% 20.97% 22.57% 26.89% 流动比率 2.08 2.24 2.15 2.21 速动比率 1.09 1.36 1.37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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