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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看不见的“恶” 法不允许悲伤逆流成河

句子大全 2012-06-19 17: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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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当今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只要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仿佛所有人都可以侃侃而谈,对别人评头论足。

四川安医生的自杀事件、罗冠军事件……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可以超乎你的想象,对于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可低估。

说起前段时间热播电视剧《三十而已》的林有有火了,和她一起火的还有各种的林有有梗,林有有饰演者张月被逼到需要将微博设置为关注七天以上的才可予以评论。

近年来这类针对演员的网络暴力是愈演愈烈,在影视剧中因饰演反派而被骂到个人微博关停的明星越来越多。他们只是通过自己的表演塑造了个性鲜明的反面形象,绝佳演技却反而遭受了一波又一波的语言暴力。

妄加言辞,人比黑夜更惊悚。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那些悲伤真的可以逆流成河。

网络空间逐渐成为“软暴力”行为的高发地。除了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谩骂、侮辱的语言暴力,还有最早的在BBS上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肆意传播等等。

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网络软暴力

案例速览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多家公司,雇佣300余名业务员为第三方网贷公司等机构催收欠款。催收员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等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众多被骚扰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7月29日,这起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就已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织密了依法严惩“软暴力”犯罪行为的法网。

该解释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软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上述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行为人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人肉搜索他人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并散布的,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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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充满人情味的民法典

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不止刑法如此,将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人格权的独立编撰,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明确写入隐私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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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全面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除了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行为外,诸如短信谩骂、呼死你、弹屏攻击等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网络软暴力行为,也涉嫌侵犯隐私权。同时,上述行为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容易导致受害者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

民法典还规定了禁令保护制度,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防范于未然或者在侵权初期就加以禁止显得十分重要。一旦发现被侵权或即将被侵权,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申请法院采取禁止散布谣言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案:邱丽、陈心怡

编辑:黄炳兴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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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那些看不见的“恶”,法不允许悲伤逆流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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