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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学堂】欠钱的都是大爷?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确定为三年

句子大全 2012-04-27 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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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冯先生咨询:

我和老李是好朋友,老李做生意,因资金周转不开,2018年1月找我借款30万元,承诺三个月后归还。

没想到借款后老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我也碍于面子一直没说这事。一拖就过了两年多,我忍无可忍要求老李归还借款。

老李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我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如今已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现在我不能起诉让老李还款了吗?

俞律师答: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而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实,在201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实际上已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作了调整,而《民法典》延用了《民法总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冯先生在两年多期间虽未向老李主张权利,但根据上述,诉讼时效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显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老李认为冯先生主张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冯先生现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相应权利。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俞栋律师主讲

编辑: 硕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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