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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优先招符合条件残疾人

句子大全 2012-02-10 17: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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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1月22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在昨天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

《办法》增加了这样一句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在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议,增加有关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残疾人应当获得平等、有效的法律保护,不因残疾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因此,特别增加该条款。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办法》还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办法》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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