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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一女精神病人多次遭性侵 谁来拯救屡遭伤害的他们 东楚网

句子大全 2011-02-22 1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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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晚报)

6月28日,大冶市56岁的精神病人周某,在家中被人强奸。而此前在2008年和2011年,她曾遭到另一个男子的凌辱。

3月19日,大冶市55岁的农妇胡某在家中被人强奸,而凌辱她的,竟是邻居七旬男子李某。

昨天记者从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获悉,社会上存在着不少打骂、遗弃精神病人的恶劣行为。一起起侵害精神病人的案例,让我们的心情变得格外沉重。谁能来拯救屡遭伤害的他们。

女精神病人数次被人强奸

56岁的周某,患精神病已有20多年。她一直和丈夫刘某住在金湖街办一栋十几平米的平房里,平时靠捡破烂生活。

74岁的叶某,认识了同村人刘某的妻子周某后,起了歪心。2012年8月份,他来到刘某家中讨账。当时刘某不在家,妻子周某一人在家,趁此机会,叶某对周某实施了性侵。

今年6月28日,见刘某不在家,叶某进屋准备再次对刘某的妻子实施性侵。当时,刘某在离家不远处上厕所,见到叶某走进了自己家,并从里面用木板将门抵住。见到此景,刘某立即向金湖派出所报警。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刘某家中。当时,叶某没穿上衣,见到民警,急忙穿裤子系裤带,而刘某的妻子周某则躺在一旁。

经鉴定,周某是精神分裂症的衰退期,无性自卫能力。据叶某供述,2012至2013年期间,他曾先后多次对周某实施性侵。目前,叶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拘。

令人痛心的是,这不是周某第一次受到侵害。据警方介绍,2008年,周某曾经被人性侵犯过一次,嫌疑人出狱后,为报复她。2011年又对周某实施性侵,并被抓获再次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七旬翁性侵隔壁精神病女子

大冶市灵乡镇55岁的农妇胡某,3月19日在家中被人强奸,而凌辱她的,竟是邻居、七旬男子李某。

6月24日,大冶警方将72岁的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自己强奸胡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关于精神病人遭受的侵害并不止一例。

2009年7月28日下午,大冶市大箕铺镇54岁农民张新成(化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当年7月14日,张新成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张珍珍(化名)推入本湾水塘淹死。他向办案民警交代了自己淹死女儿张珍珍的原因:张珍珍自患上精神病后,生活不能自理,晚上经常喊叫,搞得一家人不得安宁,并且经常脱光衣服, 有辱门风 。

记者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有些地方甚至发生将精神病人关在屋子里,用铁链锁住精神病人的情况,更有精神病人在外游荡时,发生冻死、饿死等意外死亡的事件见诸报端。

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和关注。 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郭西辉介绍,目前,大冶市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有1289人,其中,女性精神病人有512人。社会上不同程度存在歧视精神病人的情况,甚至发生打骂、遗弃、伤害精神病人的恶劣行为。

监护人要当好守护人

国家在法律上严格保护包括精神病人在内的残疾人。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表示,《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 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和子女,应该对精神病人给予更多的关爱。 胡勇说,精神病人比普通人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家属作为他们的监护人,更是他们的守护人,应该在精神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方面做好防护。

请为他们编织一道防护网

弱势群体更需要关爱和保护。 湖北师范学院心理学副教授韦耀阳表示,精神病患者一般无行为能力,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而受到心理创伤后,可能会引发病情加重,需要家人和社会各方更细致的照顾和关怀。

精神病患者往往给自身家庭带来困境,让一个家庭陷入沉重的负担中,不是单凭家庭能解决的。 也有市民建议,最好将这些精神病人集中治疗、供养,而不应散落在家中加重病情,甚至受到侵害。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精神病人编织一道安全的防护网。 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郭西辉表示,残疾人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各级乡镇、社区、公安、残联、民政等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残疾人尤其是精神病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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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强奸弱智女男子获刑六年

本报讯(记者 贺介飞 通讯员 王红玲)现年50多岁的余某,多次强行与弱智女杨某发生性关系,致使杨某两次怀孕堕胎。18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余某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7月的一天中午,阳新县浮屠镇某村余某的孙女带19岁弱智女杨某一起来家里玩。余某见到杨某后,突生歹意,叫其孙女出去买糖吃将其支走。

孙女前脚刚走,余某便随即将杨某拉到床上,强行脱下杨某的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余某多次趁杨某家中无人之机,潜入杨某家中,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直至2012年6月,杨某的母亲发现女儿不正常,遂带到医院进行B超检查,证实杨某已怀孕六个月。因顾及影响,家人悄悄带着杨某堕胎。

余某得知该情况后,不但不停止罪行,反而多次潜入杨某家中,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并使杨某第二次怀孕。杨某二次怀孕后,余某的女儿、妻子各拿一千元给杨某母亲,让其带杨某去打胎。

此事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余某亦感罪孽深重,主动向派出所打电话,要求公安机关去抓他坐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因受害人系弱智,造成的危害及影响很大,应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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