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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发话!宜宾这些学校禁止开食品小卖部 不能吃四季豆!更严的是…

句子大全 2011-02-08 2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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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一份炸土豆!”

现在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来了!

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等

禁止学校食堂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蛋糕等

非寄宿制学校内不得开设小卖部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

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等

具体办法如下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1.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3.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4.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关于学校食堂采购食品的规定

1.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关于学校食堂严禁采购食品的规定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关于学校内及校外小卖部的规定

1.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

2.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3.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以下情况被处5000-3万元处罚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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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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