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微信群友注意!群内这些话不能再说了!多名群主被警方约谈
1月31日,网民王某兰在微信群发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视频,并称 “金阳世纪城的武汉大学生已经发病,整栋楼隔离,大家注意点”。
经核实,该视频地点与其配注文字不符,该视频发生详细地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王某兰发布的不实信息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南明警方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兰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其发布信息微信群的群主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3
1月31日,网民王某利在微信群转发 “武汉已经开始追杀流浪狗和猫了”“一旦感染就隔离自生自灭,医护人员根本就不够,根本招呼不来”等虚假事实。
南明警方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利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其发布信息微信群的群主张某进行了电话约谈、批评。
4
2月3日13时25分01秒,微信网民曾某在微信群发布虚假消息称: “我去问了,我的天我们这感染的是个人很多的楼盘估计有四十万人”。
南明警方核实为虚假信息后,立即对曾某开展了教育告诫,并对其所在微信群群主张某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告知其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5
2月5日16时许,微信网民“杨某萍”在微信群造谣称, “昨天下午在四医确诊的肺炎病人逃跑了,现在连累的附近几个小区直接封印了”“就是工人医院”“湘雅村那里”。
南明警方查获该违法行为仅用2小时。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萍因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杨某萍所在微信群群主王某被南明警方约谈教育。
据悉,群主作为群的管理员,应该维护好群里的秩序,不要让非法信息、违法行为群里泛滥,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管理、报告。
群主有义务管好因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解决自己某些方面的问题而组建的群组。群组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群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且在履行义务不当或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规定》载明的责任。
延伸阅读: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
散布谣言或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