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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话网络

句子大全 2010-11-26 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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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卡斯中心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微信)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犯,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进行相应赔偿。

案情

原告禹某与被告辉某本是形影不离的好友,后生嫌隙,辉某丢失八百多元现金,怀疑是禹某顺手牵羊,一时气愤,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出禹某照片及文字指责禹某偷窃,稍后辉某便发现自己该行为欠妥,删除了微信朋友圈内容,但其微信好友已经看到了被删除的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对禹某名誉造成影响,侵害其名誉权。禹某无法忍受他人的好奇询问与指指点点,在与辉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通过调解要求被告辉某当场向原告禹某赔礼道歉,并让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图片和消息,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禹某精神抚慰金960元。

法官提示:网络言行应谨慎规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发布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言论,很容易完成,特别是在论坛、微博等平台中,言论轻易就可以公开发布,有时行为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因此,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为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

首先,要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其次,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权利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另外,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要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别人的文件,未经许可而不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尊重他人的隐私,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同时,也不要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

维权提醒

第一时间搜集保存证据

如果我们遭遇网络侵权,如何收集并固定证据进行起诉,法官也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网络侵权5种维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

基本方式就是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如果是被公开发表,可以通知网站进行删除,如果某种侵权的信息被他人所采纳储存,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任何储存该信息的人予以彻底删除。

●消除影响

在网络侵权的情况下,需要侵权人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来消除影响。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公告可以要求在侵权网页上发布,也可以要求在国内外知名网页上进行同步发布。

●赔礼道歉

因为互联网传播的无边界性和受众的无限性,赔礼道歉公告一旦发布就会对侵权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甚至比赔偿精神损害更能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

●赔偿损失

在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问题上,不能单纯根据现实空间中实际盈利的计算标准,更需要通过网络的点击量等来判断侵权后果波及范围,据此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有待提高

近年来,各项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已不断充实和完善,这些法律条文和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熟悉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也不至于犯常识性错误。然而近年来,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行为仍居高不下。这也提醒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加大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普及程度,使良法及时落地,内化为公民的自觉遵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朋友圈不是“小圈子”,发言论需谨记法律底线

“朋友圈辱骂被拘”的教训给社会公众作出了警示。

在有些人看来,微信朋友圈不过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针对一些事情和遭遇,发发牢骚骂骂娘,是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而事实却未必如此,有道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是江湖”,圈外有圈、环环相连,只要你发了过激或过火的东西,可谓分分钟就能演变成“公共事件”。作为一种时兴的社交载体,微信朋友圈尽管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但也必须谨记一条遵纪守法的无形底线。不能无中生有、胡说八道,不可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在生活中能够想到和遵循的,到了网络上同样也别肆无忌惮地乱开“无轨电车”,更莫说是将其当作一个指名道姓、公然辱骂他人的泄愤之地了。

当前,“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微信朋友圈传播内容,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无法无天”,一切都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当运行!(来源:来源:昌宁县人民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李英/供稿 音频/王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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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南文县发布 审核/张敏 编辑/丁洁、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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