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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执行制度中人性化思考的失衡

句子大全 2010-06-20 1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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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立法对人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尤其是执行制度规定,越来越注重对人性的思考,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然而,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和思想道德意识。这就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要与当时社会的人文发展状况相适应,超越社会的普遍思想意识的现实基础,而产生的法律规范,必然要产生意识和利益上的失衡。由此,本人认为现行的执行制度对被执行人人性的过分强调是执行立法上的思考失衡。其理由是:

一、恶意举债、恶意逃债仍是当前执行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说明对被执行人人性化思考还缺乏思想和道德基础。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为例,近5年每年的涉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收案与执行收案比平均为1.23:1,这说明大部分经济纠纷案件要进入执行程序;而涉经济纠纷的执行收案与结案比平均为1:0.56,这说明有56%的被执行人有还债能力而不能自觉清偿所欠债务,(这还不包括因被执行人逃债未能执结的案件数),真正因经营不善而举债的只占20-25%。因此说,现阶段产生执行案件和执行积案的主要原因,还是被执行人恶意举债和恶意逃债所至。这就能够说明现阶段我国的执行制度对被执行人人性化思考尚缺乏思想和道德基础。

二、执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执行制度的设置应当首先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现阶段人们的文化道德水准尚不高的状况,国家才制定了执行制度,设立了执行机构。笔者以为,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这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调节和规范人们的经营行为,建立诚信安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培植和引导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中国属发展中国家,经济上的欠富裕,决定了中国的老百姓经济上极差的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农村老百姓这种抗风险能力更差。多数人出于信任,碍于情面,将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甚至是一生的积蓄借给他人,指望着到期债务人能将借款如数归还,可好心换来的多为无限的伤感和无期的等待,从而使本人甚至整个家庭陷入经济困境中,相反有些债务人竟能拿着别人的血汗过自己的奢侈生活。而现行执行制度却出台了一些保护被执行人人权的司法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执行立法上思考的失衡,有悖于执行制度的立法初衷,严重忽视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护和人权保障。

三、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应以被执行人的良好品质和守法行为作保障。说现行执行制度中人性化的思考失衡,并不等于说执行制度中不要考虑人性化。人权保护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现代法制的文明和进步。但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笔者以为,还是应以被执行人的良好品质和守法行为作保障,方为良方,乃为正策。这是因为:执行案件的形成多为被执行人的恶意逃债行为所产生,其本身尚缺乏对他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此时,要求法律对其人权予以保护和尊重,缺乏思想道德基础,有失公允和正义;既便是对确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现行的执行制度已赋于了执行权很宽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通过人性化的执行理念和执行措施予以保障,无须另行出台有关对被执行人人权保护的执行制度。此外,被执行人可以也应当通过自己积极的还债行为,防范和化解因法院执行而产生的人权危机和风险。

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秩序的形成要靠强有力的法治的贯彻实施得以实现。历朝历代,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秩序、积极进步思想和文化的形成,无不以严政厉治作保证,无不以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代价。现在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首先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值体系和价值理念,并且要营造和倡导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文化,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依法致富。这就要求我们在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匡正压邪。

然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初创之时,难免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这是每个市场经济创建过程中的必经过程,也是建设者必须承担的风险,这并不可怕,关键是面对问题的态度,有乱治乱,有错必纠,这样才能把我们要竖的东西立起来,把不要的东西清除掉。而现行执行制度出于对被执行人人权的保护,作出了一些旨在保护被执行人人权的规定。可憾的是,这些制度不仅没有对被执行人起到感化和鞭策的作用,反而成了这些人逃债隐财的挡剑牌、保护伞,使一些原本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不能执结。恶意举债、恶意逃债的思想和行为,与我们将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也与我们倡导的诚信理念格格不入。对此,笔者以为国家只有通过厉治,遏制违法思想和行为,才能在更深更广的意义上保护应当保护的人权!

(作者单位:江苏金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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