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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未佩戴头盔 撞上枯树后死亡 自己担主责

句子大全 2010-06-07 1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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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周某雷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县道路口时,路旁一棵枯树被大风刮倒在路中间,周某雷撞在枯树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

之后,周某雷的亲属王某、周某等5人将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灵宝市西闫乡政府、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委会诉至灵宝市法院。原告认为枯树由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该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枯树位于西闫乡政府及西闫乡东邱村委会辖区,乡政府和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西闫乡政府认为其并非涉案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本案与其无关。东邱村委会认为涉案林木并非其栽种,也没有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7月8日上午,灵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西闫乡政府于2000年3月1日出台《西闫乡2000年春季造林工作方案》,要求村级道路绿化、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由各村自己解决,总体原则坚持“谁的辖区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周某雷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部门,对公路及路边林木负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其未及时发现枯树被刮倒并采取措施,应承担20%的责任。虽然涉案林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委会作为林木的栽种者、管护者、受益者,也有相应的管护职责,应当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判决,灵宝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赔偿65915.97元,西闫乡东邱村赔偿32957.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死者固然值得同情,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亦属违法行为,违法责任必然大于管理责任。

提醒广大群众,出行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加强危险防范意识。如遇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应减少出行。出门时尽量注意避让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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