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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的宝马纹身男被反杀 这能算正当防卫吗

句子大全 2009-12-29 1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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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并不完全等于“为了保护自己打别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现实中,情况要复杂的多。

以这起“宝马纹身男被砍”的案件为例,通过网上曝出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在砍人行为发生之前,双方有过一段时间的语言、肢体碰撞。

视频截图

这种基于双方冲突而产生的伤人、杀人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动手的时候确实有“自卫”的动机,最终警方也往往会把案件定性为“相互斗殴”,然后以“伤害罪”或“杀人罪”来惩治当事人。

类似的案件不是孤例:据报道,2012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在某市场摆摊卖药,徐某到其药摊试药后,拿起一盒药未付钱就离开,陶某追上徐某欲讨回药品时,双方发生拉扯打斗,徐某将被告人陶某所戴耳麦打掉在地,陶某则一拳打在徐某面部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受轻伤。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在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中,还有一个“正在进行”的定义。也就是说,你的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包括名字听起来很厉害的“无限防卫权”,也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如果对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你再伤人,那就是故意伤人而不是正当防卫了。举一个让人有些难受的例子:如果一个杀人犯,刚刚结束了自己杀人的犯罪行为,这个时候,你无权对他做任何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

而在新闻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动车车主从地上捡起刀,并把纹身男砍倒在地之后,纹身男其实就已经结束侵害了,可电动车车主这时候却没有停止对纹身男的攻击。对此,律师岳屾山就表示,这明显超出防卫的限度,应属于防卫过当。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就算你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自卫,如果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你也不能算是正当防卫,也得担刑责。据报道,2009年1月,被告人宋某在某商业大厦南侧的小吃摊营业时,因琐事摩擦,被三个人群殴。宋某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顺手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砍抡,将何某、秦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伤。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在我国,“正当防卫”这个操作其实是很难实现的。能够成功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案例也确实不多。法律博主“湖南律师刘成成”就在网上表示:“我们常调侃‘正当防卫’,听说过,没见过”。

而很多看上去像是“正当防卫”的案例,最终往往被判为故意伤害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就认为,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角度分析,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慎重定性“正当防卫”有好处,但也可能使民众委曲求全,或者逼民众犯罪

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限制,并不是中国特色,别的国家也有,只是未必向我们一样限制得这么严。

为什么要限制“正当防卫”呢?有观点认为: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而在公权力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绝对途径和方式的前提下,自然需要严格地限制前者。而且,个人在对抗非法侵害的时候,往往难以掂量“防卫”与“报复”的界限。对此,法律博主“法山叔”曾对这两种心态有过概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如果你想的只是锄暴,那你就废了,如果你想的是安良,那你就妥了......别人就是摸个钱包,你一个飞脚把人给踹死了,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事件往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美国政府也会制定规定,控制个体自卫者的行为——美国刑法规定,如果侵害人有效地停止了攻击,并通知了被侵害人,被侵害人就不能继续进行防卫。

与之相比,公权力处理起问题来,往往能够更理性成熟,更能根治症结。所以,在理想状态下,如果我们受到了不法侵犯,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先跑路,再找公权力——报警。

然而,在公权力不够完善的时候,过于严格地限制“正当防卫”,可能就不太合理了——在严控“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我被人侵权了,比如被人打了一顿,警方因事情太小,考虑办案成本因而无法立案。那这个时候,摆在我面前的就是两个选择——1、怼回去,但这可能就有被判“故意伤人”的风险。2、窝囊地忍气吞声。

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就会形成一个逻辑——我先殴打你,如果你不反击,我不必负刑事责任,你只会忍气吞声;如果我先殴打你,你反击造成我轻伤,我们属于相互斗殴,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也能占到便宜;如果我对你实施轻伤害行为,你反击造成我重伤,你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我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赔偿。在这种局面下,一些人当然愿意先动手殴打或者伤害他人。(《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更让人担忧的是,过分严格的限制“正当防卫”,会把很多人逼入绝境。2015年,男子田某回到宿舍,发现工友张某正在试图强奸自己的妻子。田某走进宿舍之后,张某随即下床。两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下,田某用一把菜刀砍死了后者。因为田某杀死对方时,对方的“非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不能算田某正当防卫。最终,田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后来更是因为贫穷而放弃了上诉。平心而论,田某作为一个丈夫,在这起事件中的所有行为都不能算不合适,但他最终还是被判犯罪。

田某的妻儿应当明确并放宽“正当防卫”的界限

如果公权力无法保护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那就要给民众一定的自由,放宽“正当防卫”的界限,让他们可以合法的保护自己。比如说,针对“纹身男被砍”这类基于双方冲突衍生而出的“正当防卫”议题,有学者就建议,采用“谁先动手谁犯罪”的规则: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至今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在2016年惊动全国的“聊城于欢案”发生时,即使是专业律师之间,对于“于欢为救母亲杀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这个问题都有不同意见。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对“正当防卫”中的“正在进行”、“重大损害”等概念予以明确定义,让人们在保护自己的时候可以更好的参考,不至于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犯罪。也有利于法院在判案的时候一视同仁。

而且,对于自我保护过程中因情绪波动而难免出现的防卫过当现象,也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韩国和德国对于一些防卫过当的行为持宽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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