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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A的故事】讨债记第三话 担保方式别混淆

句子大全 2009-12-06 14: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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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看老A讨债记第三话!这回,老A又遇到麻烦了,因为担保方式没有搞清楚,老A又败诉无法追回货款。快来跟随漫画学习民法典,切勿混淆担保方式!

老A讨债记—第三话

因B公司未支付货款,B总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货款到期6个月后,A公司到法院起诉。

法官点评

《担保法》规定,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要有特别明确约定的时候才适用。《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完全相反,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企业必须牢记这些变化,防止利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ND

原标题:《【老A的故事】讨债记第三话 担保方式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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