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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男子疑岳父挑拨夫妻关系 用钉锤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

句子大全 2009-11-19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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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商州区**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无前科。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因与其妻房某甲存在家庭矛盾,怀疑其岳父房某乙从中挑拨,遂产生杀害房某乙的念头。2019年7月14日21时许,李某甲从其家中携带钉锤,来到商州区**镇**村**组房某乙家院子,用其携带的钉锤在房某乙头部、面部猛击数下,将房某乙打倒在地。房某乙之儿媳王某某出来阻止时,被李某甲用钉锤在其头部等部位击打数下,致王某某受伤。后李某甲又从房某乙上房门后拿了一把锄头,用锄头头部在房某乙头部猛击一下,致房某乙当场死亡。作案后,李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锤头一个、钉锤把一个、锄头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现场照片50张、现场勘查、尸检、指认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家庭矛盾,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弘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电子卷宗光盘5张。

3.钉锤头一个、钉锤把一个、锄头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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