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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句子大全 2009-11-12 00: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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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法官的智慧和勇气法制日报2011-10-26 05:56

在回答“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这一问题时,一位法官说到:“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从这些朴素的话语里,我仿佛又听到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等伟大法官的声音,也感受到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何帆

一份判决的深远影响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 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沙利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是,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法官判令时报作出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不得不上诉到最高法院。

1964年,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判决意见气势恢宏,尤其是那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

刻画法政人物的群像

《批评官员的尺度》讲述的正是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有关的故事。当然,如果以为这本书只是就事论事,简单叙述案件始末,显然是小看了作者安东尼 刘易斯。

刘易斯生于1927年3月27日,是美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也是新闻界“老兵”。他毕业于哈佛学院,1948年进入《纽约时报》工作,历任编辑、记者、驻伦敦记者站主任。1969年至2001年期间,他还兼任时报的专栏作者,至今仍在《纽约书评》设有书评专栏。1964年,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三十七岁的刘易斯正好是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的报道,和参与此案的大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很熟悉。这些经历与资源,为他日后写作此书,提供了极好的素材。

《批评官员的尺度》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独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党争,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和学者。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威廉 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地站在媒体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在本书中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许多观点亦发人深省。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罗伯特 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

法律人的担当和使命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比如,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对于这类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裁判?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诽谤”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打压网络舆论的代名词。

最近几年,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理论的译著、专著已有不少。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及其影响的著作、文章也逐渐增多。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从“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司法实践。许多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唐季礼诉《成都商报》等媒体案”和“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等。

也许有人要说,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规则对中国没有意义。但是,这些人可能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年更是多次强调:“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亦然。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就得像默里 格法因法官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判决书中说得那样,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以宪法条文、国家政策与民主精神为依据,我们有理由对更多现实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比如,在刑法中,对“被害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是否应对诉讼程序、证据规格与定罪标准予以进一步限制和明确?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是否应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公众人物”范畴,当他们因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侵权之诉时,法官是不是应适用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当媒体报道部分失实,却并非蓄意造假时,应如何认定媒体的责任……在这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担当和使命。

翻译本书期间,我曾看过一则关于“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新闻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记者问这位名叫巫国平的法官,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巫法官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从这些朴素的话语里,我仿佛又听到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等伟大法官的声音,也感受到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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